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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大高玄殿乾元閣修繕完成后首次亮相。這座緊鄰故宮神武門的道觀一直是紫禁城的組成部分。1956年國務院確認故宮博物院對其擁有產權。但1950年時,這里被原占用單位以一紙借條“借”走,“當時說要辦展覽,只有口頭協(xié)議。”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說,1956年展覽結束后,大高玄殿在未經故宮同意的情況下,再次被轉借。直到2010年,故宮博物院才與原占用單位簽訂《大高玄殿移交協(xié)議書》,并在2013年5月徹底完成了騰退移交。8月13日故宮宣布,大高玄殿有望于2016年面向公眾開放(8月14日《新京報》)。
上世紀50年代,法制不健全,故宮的資產,被借作他用或許有“合理”的理由。但一借就是60年,如果占用單位善加保護也還算好,而造成如今“殿頂野草叢生,紅色殿門已色彩斑駁”的景象,這個板子要打在占用單位身上,更要打在所有者故宮博物院身上,為何在有了多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后,不盡早用法律來爭取應有的權益,盡到自己保護國家文物的職責?
1982年文物保護法生效,現已實施了32年。大高玄殿這樣的古建筑,理應受到文物保護法的保護:“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焙苊黠@,大高玄殿在“脫管”的時間里沒有被占用單位妥善維護,60年后呈現的“瓦面損傷、裝修拆改,石構件缺失損壞”讓人心疼;“殿院內多處私搭亂建現代樓房,部分房間內堆放大量易燃品,消防設施又不完備,極大威脅到文物建筑的本體安全”又讓人后怕!拔奈锉Wo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這樣的法條為何沒能成為故宮制止占用單位違法行為的武器?
作為明確的產權人和文物保護者,故宮博物院沒有理由在這60年里,只做到被動出借而不過問。根據故宮博物院負責人的說法,最早是占用單位辦展覽需要。那么,在展覽結束了,出借依據已經不存在了之后,原占用單位“未經故宮博物院同意的情況下,再次被轉借”時,我們需要知道,故宮博物院在之后的半個世紀中,是否持續(xù)要求返還,是否隨時關注著大殿的完整和安全呢?
另外,文物是屬于國家所有為全民享有的資產。1986年生效的民法通則提供了請求返還、要求賠償被侵占、損壞國有財產的具體法律依據和途徑。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再次提供了對無權占用財產行為的維權途徑。這么多法律法規(guī),為何沒能讓大高玄殿早一天“回家”?這都與占用單位和故宮博物院雙方法律意識淡薄不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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