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請顧客自帶酒杯”令新消法尷尬
//agustinmoreno.com2014-03-25來源: 武漢晚報分享到: | 更多 |
最近有消費者發(fā)現(xiàn),成都一家餐館貼出一張告示牌,上面寫著:“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電費、洗杯人工費。自帶酒水請自帶酒杯!保3月24日中國之聲)
新消法中規(guī)定開瓶費和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無效,商家不得收取開瓶費。成都這家餐館的做法,被指責為“新瓶裝舊酒”,仍然屬于收取“開瓶費”的霸王條款。
平心而論,一部法律的推行要符合多方利益。經(jīng)營者在買賣之中也是主體,他們的利益同樣需要得到保障。消費者和店家是平等的,誰也不應(yīng)該成為“霸王”。國家工商總局法規(guī)司副司長朱劍橋就曾表示過,“如果我就是要一盤花生米,我自己帶瓶二鍋頭,我非得要一個包間,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
我認為監(jiān)管可以,但不必“矯枉過正”。如果餐館只靠飯菜就能保證利潤的話,那么菜價一定會很貴,這就導致競爭力下降。而酒水利潤率高是為了補貼低菜價,以吸引不同層次的更多消費者。自帶酒水之后,高利潤的一部分沒有了,菜價必然要提起來,又或者菜量變少,甚至在油和食材的質(zhì)量上打折扣,最終消費者還是要吃虧。
解決這個問題,關(guān)鍵在“疏”不在“堵”。其實消費者自帶酒水是因為商家提供的酒水價格高得夸張。同樣,消費者對于開瓶費怨聲載道,也是因為某些商家“開瓶費”收得過于離譜。我們能不能規(guī)定酒水定價不得超過市場零售價多少,統(tǒng)一比例?對于顧客自帶酒水,商家如要收取一定的服務(wù)費,則參照酒價按基本收費標準來收取,以此兼顧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雙方的利益,促進市場良性發(fā)展。
編輯: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