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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期待“大城管”能破解城市管理難題
//agustinmoreno.com2013-11-06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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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大城管”,不是僅搞領導牽頭下的“聯合行動”或“重拳出擊”,而是要發(fā)揮領導重視、部門聯動的優(yōu)勢,發(fā)揮好協作機制,推進“執(zhí)法型”城管向“服務型”城管轉變,調整好城市公共空間管理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據媒體報道,福建省漳州市日前出臺城市綜合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水“大城管”模式。此方案的亮點在于城市綜合管理由新組建的城市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市長任城管委主任,城管委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同時,設立漳州市城市管理監(jiān)督指揮中心。今后,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等17個方面都將統(tǒng)一納入城市綜合管理的工作內容。

    毋庸置疑,由一市之長掌管下的“大城管”權力將更大。這種改革能否走出當前的城管執(zhí)法困局,能否杜絕目前城管執(zhí)法引發(fā)的沖突等一系列問題,卻是個未知數。雖然市長掌管城管,但免不了將相關權力層層劃分落實,最終直接面對攤販和市民的,仍是城管執(zhí)法人員。如果思路不變、方式不變,那么市長掌管城管與現在的城管體制并無差異。

    當前,我國城管的制度設計體現了城市化進程中各階層復雜的利益關系。于地方政府而言,需要美化城市形象;于城管部門而言,需要體現自身作為;于小商販而言,需要謀取生計;于公眾而言,需要一個優(yōu)美的城市環(huán)境。這些復雜的利益糾紛,最終通過城管這個窗口爆發(fā)出來。城市管理問題深層次原因是城市失業(yè)人員、低收入人員和流動人員等困難群體的就業(yè)生存問題。

    行政法在處理行政管理方和相對方關系時,有個著名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實現和保護相對人權益。若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目標而采取對個人或組織權益不利的措施時,應當將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間適度的比例。“大城管”是這一原則的有力踐行。

    在城市管理中落實“比例原則”,將政府、城管、商販、公眾四者的利益有機統(tǒng)一起來,考量的是政府的管理水平。推行“大城管”,不是僅搞領導牽頭下的“聯合行動”或“重拳出擊”,而是要發(fā)揮領導重視、部門聯動的優(yōu)勢,發(fā)揮好協作機制,推進“執(zhí)法型”城管向“服務型”城管轉變,調整好城市公共空間管理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使之達到大體平衡。

    “大城管”要取得成功,應當體現市長直接掌管的優(yōu)勢,做以往城管部門可以做、應當做,卻無力做、做不好的事。比如,通過合理布局經營區(qū)域、減免相關稅費等措施,給小商小販們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幫助,解決弱勢群體的生存發(fā)展難題,進而為根治城管痼疾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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