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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乞丐應(yīng)以詐騙罪論處
//agustinmoreno.com2014-04-21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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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懷申 漫畫

  兜售小物品的、賣假發(fā)票的,還有纏著旅客的黃!蛱,隨著南京地鐵百日整治活動的開始,亂景一夜之間似乎都不見了。但是,地鐵乞丐卻依舊打著“游擊”,有一名職業(yè)乞丐已經(jīng)跟隨地鐵8年多,處罰上百次,可他還是堅守在“崗位”,為啥?因為一個月就可輕松掙一萬多元。地鐵呼吁,市民遭遇地鐵乞丐,千萬不要濫施愛心。 (4月20日《現(xiàn)代快報》)

  報道中說,這名姚姓乞丐平時在地鐵里乞討時,“用手代替腿,撐著向前走”,可是面對執(zhí)法人員時,卻可以爬起來“健步如飛”。顯然,他是靠偽裝殘疾來博取人們的同情,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假乞丐。 更讓人覺得反差巨大的是,這名乞丐收入頗豐,每天乞討收入不低于500元,高的時候甚至上千元,家里比較富裕,在南京有兩套房。

  這樣的“乞丐”無疑欺騙了市民的善良,還可能使陷于困境的真乞丐失去被救助的機會。眾所周知,乞丐問題是個古老而復(fù)雜的社會問題,無論古今中外,即使在社會救濟制度相對完善的西方發(fā)達國家,乞丐也未曾絕跡。行乞不是罪過,但欺騙別人的愛心和錢財卻是犯罪,所以,我們應(yīng)該把假乞丐和真乞丐分開來處理。我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那名日收入超500元、家里有兩套房的“乞丐”,無疑構(gòu)成了詐騙罪。

  對假乞丐以詐騙罪論處,在法律上也不是沒有先例。2007年2月7日的《成都商報》就曾報道,一位名叫袁丹棟的假乞丐穿梭于高檔餐廳四處籌錢,聲稱要挽救上大學(xué)的侄兒的生命,而他所說的侄兒其實早在兩年前就去世了。最終,他被成都武侯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罰金1000元。

  如果假乞丐因為靠欺騙的手法行乞要受牢獄之苦,得來的不義之財也會被國家沒收,相信他們就不會將此當(dāng)成生財之道。在排除了假乞丐之后,剩下的就是需要我們施舍才能生存的真乞丐,我們可以毫無顧忌地獻出愛心,這才是較為理想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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