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工網評論頻道雜文隨筆-正文
消除司法系統(tǒng)內信訪
楊小軍
//agustinmoreno.com2016-03-02來源: 檢察日報
分享到:更多

  按照法定途徑提出的利益訴求進入司法系統(tǒng)后,就須依法律規(guī)則和法定的司法程序處理解決,而不應再用另外一套規(guī)則和信訪程序處理解決,即應消除系統(tǒng)相互滲透現(xiàn)象。換言之,不能在訴訟案件處理問題上另起爐灶。否則,可能個案上不絕對排除有糾錯效果,但從制度體系上看則會影響司法權威和有損法治的規(guī)律性。

  按照法律規(guī)定,訴訟程序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再加一個申訴再審程序和檢察院的抗訴程序,即二加二程序。如果二加二訴訟程序仍不足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斷,那應當要么是認識問題,要么就是司法人員出了問題。實際上,絕大多數(shù)訴求的處理,經過訴訟的二加二司法程序,公正和法治是可得以保證的。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要遵行司法結果和訴訟程序,這是法治的原則和法治的規(guī)律性。如果我們一邊建立司法系統(tǒng)和訴訟程序制度,一邊又對其結果和程序的遵守采取實用主義的選擇性態(tài)度,滿意的遵守,不滿意的就另起信訪系統(tǒng),這種“唯利是圖”的結果論,就是對法治的損害。具體來講,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法律上已經喪失起訴期限或者訴訟時效的利益訴求,司法程序不應當受理,信訪也同樣不應受理。一些案件中,當事人因為喪失起訴期限或者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起訴被司法駁回之后,另行通過信訪途徑又進入司法,司法機關按信訪規(guī)則和程序把拒之門外的訴求又接收了進來。這種做法使得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既不合法又得不償失,應當加以糾正。

  二是已經經過了所有訴訟程序終審判決生效的案件,當事人通過信訪又“激活”了訴訟程序,案件再次進入審查審核階段,甚至再起訴訟程序,案件處理成為了“重新來過”。這種做法使得原有的生效判決幾成“兒戲”。如果敗訴方可以通過信訪途徑再啟訴端,那么勝訴方是否也可以依此再來呢?嚴肅的法律和司法,很容易演變成為一個矛盾和糾紛處理的循環(huán)圓。所有的當事人都在這個圓中進行循環(huán),只有循環(huán)到滿意的點時當事人才會退出這個循環(huán)圓。更有甚者,有些當事人已經滿足利益訴求離開了這個循環(huán)圓,但一段時間后,又再次進入這個循環(huán)圓,試圖獲得更大的和不斷的利益。當事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權威,但制度不能也不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權威。所以,循環(huán)圓的現(xiàn)象必須得到糾正,從人類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上看,糾紛和矛盾的解決,不能是一個循環(huán)圓,而只能是一個線。線再長都有終點,而圓則沒有終點。沒有終點,就沒有是非,沒有規(guī)則,沒有權威,也不可能真正做到長治久安和穩(wěn)定有序。所以,司法終了的案件,不能再進入信訪系統(tǒng)處理,也包括不能進入司法系統(tǒng)內的信訪系統(tǒng)再處理。

  三是在訴訟程序過程中,當事人中途放棄訴訟程序轉而進入信訪途徑的問題。例如,當事人在一審判決生效后沒有上訴,該判決生效;蛘弋斒氯嗽诙䦟忂^程中退出,一審判決生效。或者當事人在一審過程中就退出(撤訴、不應訴等),法院缺席判決生效,或者法院同意撤訴結案,等等。無論哪一種情形,都是訴訟程序中途退出轉而尋求信訪。這些情形,其法律結果無非兩種:一種結果是已有生效判決,另一種結果是已有生效裁定?傊,已經司法處理過了。對此類訴求,歸類上當屬《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法定途徑解決事項,信訪不能受理和處理。而且,在實體上、程序上已經訴訟程序處理過了,信訪也不能再受理和處理。嚴守信訪的政策性事項和非法律利益訴求事項的界限,不能信訪與司法界限不清,相互滲透,彼此影響。(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保存]     [全文瀏覽]     [ ]     [打印]     [關閉]     [我要留言]     [推薦朋友]     [返回首頁]
掃碼關注

中工網微信


中工網微博


中工網抖音


工人日報
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