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新聞背景
近日,陜西女子房云云跨省盜竊,被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這本來是一起普通的盜竊案,卻因其舉報稱“有200萬元盜竊涉及合肥兩廳官,希望立功減刑”而引起特別關注。記者梳理10余年來發(fā)生的“小偷反腐”案件發(fā)現(xiàn),未出現(xiàn)“小偷立功減刑”案例。多位專家表示,“小偷反腐”不應在法律層面上算作“立功”進而減刑,此行為從法律上不值得提倡。(8月24日《現(xiàn)代快報》)
小偷舉報貪官理應減刑
筆者認為,小偷舉報貪官應視為立功并減刑。雖然小偷聽起來猥瑣并令人生厭,但其中有一類專門竊官的小偷卻“偷”出了正常渠道難以獲得的反腐線索。這對新形勢下反腐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
否定小偷反腐,既是對其權益的侵犯,也是對一些貪官的變相保護,對小偷顯然極為不公。有人說,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小偷舉報貪官屬于“立功”范疇,這是典型本本主義,如此,極易影響此類案件偵辦。既然不視作立功,那小偷就會藏著掖著,不但不擠不冒,而且即便擠也不冒,這樣一些本唾手可得的反腐線索就可能永遠“爛”在小偷肚里,豈不悲哉?
還有,盡管小偷是戴罪之身,但絕不可因此將其所有權利都一并關進牢房,譬如舉報貪官就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正視與重視,因其畢竟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舉報貪腐,人人有責,有價值的反腐線索彌足珍貴,又豈可因舉報者是小偷就置若罔聞呢?(崔恒清)
給“反腐小偷”減刑是以惡制惡
有網(wǎng)友稱偷貪官的小偷為“反腐小偷”、“反腐奇兵”,應視作立功表現(xiàn)予以減刑。筆者對此不敢茍同。
從法律規(guī)定看,小偷能否減刑要看其是否供出其他同伙,退還盜竊財物等。而小偷牽出貪腐可否減刑,法律上并無明文規(guī)定。對老百姓來說,是“法無禁止即可為”,但對司法機關來說,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何況“小偷偷出大貪”,只有部分緣于小偷供述,另一部分是警方審訊盜竊案時查實的,若“小偷反腐”都可減刑,極可能被人鉆空子。
事實上,“小偷反腐”跟“情人反腐”一樣,也只是小概率事件,屬于偶然性反腐,往往只是歪打正著,故不必對“小偷反腐”如此當真,上升到“立功”高度吁請減刑。若法律對所謂的“反腐小偷”大開綠燈,就等于變相鼓勵小偷以盜竊行為來對付腐敗行為,這便是一種以惡制惡,不光官員會被小偷盯上,更多普通老百姓或許也會被“反腐小偷”誤傷。(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