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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海淀區(qū)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方所發(fā)的微博中,均有部分微博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故判令各自刪除數十條侵權微博,公開道歉并互賠4.5萬元。
不管是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還是在此后媒體的評論中,都特別強調了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ヂ(lián)網上言論自由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但同時,也必須恪守法律的邊界。雖然這一判決的最終效力待定,但其對互聯(lián)網言論自由產生的影響無疑是深遠的。正如有媒體所言,這一判決可以看作當今中國司法界對言論邊界觀點的集中展示,是對人聲鼎沸的網絡時代言論自由邊界的廓清。
一般意義上,我們討論言論自由,首先是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針對政府管控而言的。從這個角度上,在法治社會里,公民的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受到了更多的關注,被給予了更多的關照。依據言論自由的一般原理,公民對政府的評論、批評、指責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不當言論,只要不是惡意的,政府和公職人員有容忍的義務,雖然可以回應,但不能“以牙還牙”。政府對言論自由采取的管制措施,則受到了憲法的嚴格限制。
互聯(lián)網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為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開辟了一條空前便捷的途徑,催生了與現實空間并存的網絡空間這一領域,其獨特的表達載體、全新的表達空間甚至富有特色的表達形式,造就了網絡言論空間。我們強調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也首先是針對權力管控而言的。政府部門對網絡信息的管制,不僅要像現實空間那樣寬容,而且不能因管控抑制了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讓民眾因潛在的可能懲戒而產生“寒蟬效應”。比如在彭水詩案、靈寶貼案中,當地對網絡言論的管制就超越了界限,偏離了法治軌道。在法治國家里,行政管理需依法而行,在互聯(lián)網領域,政府管制和對權利的克減同樣需有法律依據而不能“任性”。
當然,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輿論空間,僅僅強調政府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不夠的。良好的網絡輿論空間,需要政府、公民和社會的共同努力。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說過,“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公民在網絡空間發(fā)表言論,也必須恪守法律的邊界,不可任性為之。在私人話題領域,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要堅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被別人怎樣對待,也就不能以類似方式對待別人。與他人雖然可以討論甚至“掐架”,但不能謾罵、誹謗、侮辱、惡意中傷,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而對他人產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擔責任。在公共領域,雖然可以對政府更方便地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但卻不能造謠和故意歪曲事實誤導公眾。
網絡言論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應當承認,我國關于網絡言論自由的立法還是比較滯后的。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對此作了一些規(guī)范。總體上看,現有網絡言論保護和規(guī)制的內容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立法層級低,民意基礎不夠,許多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是從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多于保護,有的甚至與上位法存在沖突。今后,我們應當加快與網絡言論自由相關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時,要在強調權利保障的同時,對權利行使的界限予以厘清,從而使民眾能夠較好地把握網絡言論自由的界限,也為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管提供明確的準則。同時,還要完善相關救濟機制,使民眾在認為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方便快捷的方式申請救濟。
培育良好的網絡輿論生態(tài),司法的作用不可小視。恰當的司法適用,可以讓人們在具體的個案中,準確把握和理解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里,什么情況下侵權,什么情況下管制失當,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條款才能變成鮮活的現實,從而在實踐中更好地守法?梢哉f,一個成功的判決,就是一次成功的釋法和普法,對良好網絡輿論空間環(huán)境的營造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的判例對以后的案件沒有約束力。但最高法院可以發(fā)揮審判監(jiān)督和指導作用,將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決書發(fā)布,從而在實踐中形成一定的指導意義。對于明顯不合適的判決,還可以依法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由最高法院發(fā)布或直接形成的判例,將不僅可以指導司法實踐,更可以深深地影響人們的網絡言論,產生“上有判決,下自成蹊”的效果,網絡言論的“任性”,也會止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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