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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某中學有20多名學生聯(lián)名“彈劾”班主任,引發(fā)人們對于師德師風以及體罰問題的再度思考。
據學生反映,該班主任多次粗俗語言辱罵學生,并曾對多名男同學出手,甚至還要求學生下跪,班級里有多名同學寫聯(lián)名信要求班主任“下臺”。不過,校方稱,該班主任在教學經驗和學生管理上,雖然還是有要學習的地方,但是個責任心很強的老師,課堂上的不文明用語以及和學生有肢體沖突的現(xiàn)象可能存在,但沒有那么夸張。
孰是孰非外人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如果體罰的確存在,自然是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是師德師風建設絕對不允許的。我國自1952年起就開始明確表示要禁止體罰,至今為止已有《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共三部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如果確有“下跪”“ 一腳踹在男同學后背”“一拳打向同學臉側下巴處”,當然需要按規(guī)論處。
不過話說回來,法規(guī)禁止的是體罰,而非懲戒。無論古今,也遑論中外,懲戒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教育手段。教師沒有體罰的權力,但“懲戒”是教育的題中之義。如教育家馬卡連柯認為:“合理的懲戒制度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懲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堅強的性格,能培養(yǎng)學生抵抗誘惑和戰(zhàn)勝誘惑的能力。”
當然體罰與懲戒是兩碼事,但有時候存在模糊的中間地帶。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懲戒和體罰性質不同,手段卻有相似之處,關鍵是要把握好“度”。如懲罰性更正作業(yè),一遍、兩遍是懲戒,十遍、二十遍則是體罰。我們反對體罰,但不能否定教育懲戒。因為適度的教育懲戒在教育活動中是必要的。教育應以表揚、獎勵為主,以批評、懲戒為輔,二者相輔相成,適度為好,過之或不及均不能取得好的效果。
如果如校方所言老師沒對學生造成任何傷害,那勉強屬于懲戒的范圍。但如果依據學生“彈劾書”所說,該老師的確也有體罰的嫌疑。在判定是非中,我們必須首先不要將體罰“擴大化”, 從而對教師或橫加指責,或訴諸法律,教師也唯恐正常懲戒而被指責為“體罰”或“變相體罰”不敢實施正常的學生管理和教育,教育的目的難以達成。同時,也不能將體罰“縮小化”, 一些侵害學生權益的體罰行為往往被忽視,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件頻頻發(fā)生。
目前,我國的教育懲戒制度建設還是空白。需要明確懲戒權作為教師職業(yè)性權力的性質和法律地位,規(guī)定懲戒的形式和程序,將其與教師授課自由權、授課內容編輯權、對學生的教育評價權并列作為教師職業(yè)基本權利,盡快納入相關法規(guī)之中。
體罰與懲戒是兩碼事,但有時候存在模糊的中間地帶。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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