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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優(yōu)待少年英雄,并不意味著“鼓勵”,畢竟沒有人會為了這些救助、優(yōu)待而愿意失明、致殘
遼寧少年張鑫垚,車禍中勇救同學,自己身負重傷。圍繞其該不該獲得“見義勇為”稱號、如何給予救助等問題,引發(fā)熱議。
對這個事情,我們應該從三方面來看待。
首先,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去做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這是對的,沒得討論,也是全世界的共識。
過去,我們對兒童權益的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就在20多年前,社會上還曾大規(guī)模宣傳救火小英雄賴寧。如今,各界保護少兒權益的意識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這次有關方面不建議認定張鑫垚是“見義勇為”,正是基于這一點考慮。
其次,這位少年舍己救人的義舉已經(jīng)發(fā)生了,而且造成本人右眼失明、記憶衰退等嚴重后果,后遺癥可能還要困擾他很久,家里為此還背了30多萬元外債。面對這種情況,政府就應該熱情救助,不能失職,決不應該以“不鼓勵”為由冷漠待之,令其“因義致困”,也不應該將其推給社會慈善捐助,因為這是政府的本分。
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之后的保障方面,現(xiàn)在的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將來能否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法規(guī)確定了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救助辦法,一旦出現(xiàn)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也應有救助規(guī)定。比如,可以不授予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稱號,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中規(guī)定的適用于成年人的各項優(yōu)待措施,是不是可以通過立法,使其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呢?
第三,無論通過什么方式,給予這位少年的救助、優(yōu)待,并不意味著“鼓勵”,畢竟沒有人會為了這些救助、優(yōu)待而愿意失明、致殘。因此,各地在具體救助時不必有包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遼寧少年是個案,普遍的認定標準應該如何制定和執(zhí)行,需要更妥善的權衡。然而,對個案的處理也應導致普遍適用的原則,促成社會形成這種共識: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固然不在鼓勵之列,但是一旦發(fā)生了義舉,政府就會全力救助,不讓英雄因救人而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