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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視二臺諷刺節(jié)目主持人彼默曼以一首“低俗詩”公開侮辱土耳其總統(tǒng)的事件在德國鬧得沸沸揚揚,引發(fā)的沖突不斷升級,已經(jīng)演化成一個將兩國政府最高領導人牽涉進來、同時令德國聯(lián)邦政府和公共輿論陷入分歧的大事。
目前,土耳其總統(tǒng)已以個人身份向德國法院提出了控告,同時以國家首腦的身份要求德國追究彼默曼侮辱外國首腦的刑事責任。這一控告令德國《刑法》中一個已近乎被人遺忘的法條突然受到關注。該法第103條規(guī)定,禁止侮辱外國的國家首腦和駐外代表,否則可被處以罰款或被判長達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同時有誹謗的情形,刑期可達5年。
土耳其總統(tǒng)的控告令這件以搞笑開場的事情突然間變得嚴肅,也讓歷來喜歡批評他的德國媒體頓感緊張。按照法律規(guī)定,聯(lián)邦政府可以決定是否批準德國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德國媒體趁機將此決定炒作成專制獨裁與自由民主原則的對決,向聯(lián)邦政府施壓。雖然默克爾陷入兩難,但最終還是批準了立案審查。
隨后,她便不出意料地被國內(nèi)的批評聲所淹沒。但她的決定其實并沒有錯。在一個實行分權的法治國家,只有法院才有權判定彼默曼是否違法。默克爾的決定在德國遭到多數(shù)人的批評并不奇怪。德國媒體都不希望自己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出于本能地同情彼默曼。這自然也會影響到公眾的看法。另外,彼默曼的節(jié)目很快便被從網(wǎng)上刪除,媒體報道也大多只說內(nèi)容粗俗,不具體展示該“詩”的完整內(nèi)容,所以,許多人(包括不少國人)其實并沒有看過這首“詩”的完整內(nèi)容,只是出于對言論自由的抽象支持而力挺彼默曼。
但在這件事情上,人們需要就事論事。以這首“詩”的內(nèi)容來看,彼默曼確實越過了言論自由的界限。他不僅以粗鄙的語言侮辱了土耳其總統(tǒng), 還順帶侮辱了土耳其人。盡管他事先表示“這是不允許做的事”,把其侮辱行為包裝成“舉例說明”, 但是在殺人之前宣布這么做只是為了展示什么是違法,并不能改變違法的事實。
許多人援引德國《基本法》第5條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為他辯護,卻忽視了該法第1條規(guī)定“人的尊嚴不容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德國立法者將人的尊嚴列為第一基本權利想必不是出于偶然,這是其他權利的根本。那些援引《基本法》第5條的人,提到了該條第1款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也提到了該條第3款對藝術自由的保障,卻偏偏有意無意地忽略了該條第2款為保護個人名譽而限制言論自由的規(guī)定:“這些權利會受到普通法律規(guī)定、保護青少年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有關個人名譽的法律的限制”。
彼默曼故意侮辱他人之舉理應受到懲罰。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沒有侮辱他人的言論自由和藝術創(chuàng)作自由。更何況他的行為和言論自由無關,而是蓄意中傷,旨在嘩眾取寵。他那首被公認為在褲腰帶水平之下的低俗“詩”也不是“諷刺作品”,而是對這一藝術形式的褻瀆。對他的司法審查構不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反而有助于厘清言論自由的界限。
筆者發(fā)現(xiàn)網(wǎng)上有不少華人(以及國人)也支持彼默曼,批評默克爾的決定。我無法茍同。德國媒體和公眾因為局內(nèi)人的利益牽涉難以客觀中立地看待這個問題,尚可理解。我們這些“局外人”實不應當盲從德國媒體,而應該客觀地做出自己的判斷。德國媒體侮辱和誣蔑中國和中國人的案例俯拾皆是。換位思考一下,可能更有助于理解本文的觀點。
無論是在哪里,言論自由都應該有底線。這個底線就是不能觸犯法律和傷害他人的尊嚴,不管這個“他人”是誰,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不正義的手段打擊別人,即使自己的出發(fā)點無比正義,也不會帶來真正的正義,反而會將自己會也變成不正義者。沒有底線的言論自由會成為一部分人隨意侮辱和詆毀他人的保護傘,給社會帶來混亂。針對其他國家政治和宗教首腦的侮辱,還會引發(fā)國際沖突。這均非我們所愿。(作者是德國柏林洪堡大學訪問學者、北京師范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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