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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條“劉明煒同學準考證丟失”的信息在朋友圈和微博上瘋轉(zhuǎn)。信息中稱,劉明煒是一名中學生,丟失了準考證,希望好心人撿到后與其聯(lián)系,不要耽誤孩子高考。對此,北京網(wǎng)警已經(jīng)辟謠,并提醒市民看到類似信息時,可先上網(wǎng)查詢真?zhèn),警惕借高考進行詐騙行為的假消息。
近幾年,每到高考時間,類似騙局就會擴散傳播。全民關(guān)注的高考,似乎已成了騙子渾水摸魚的最佳時間窗口。這些信息中的電話,通常都是吸費陷阱,專門用來詐取好心人的錢財。這還只是電信詐騙的一種相對簡單的形式,還有更多隱蔽的詐騙,沒有這么好辨認,而且會對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造成更大隱患,需要更多法律制度層面的兜底預防。
比如最近要開庭的徐玉玉案。去年該案引起了社會關(guān)注,在多重壓力之下,犯罪嫌疑人也已經(jīng)全部歸案。電信詐騙案多發(fā),但如此神速破案的并不普遍,何況即便抓捕罪犯,有些損失也難以彌補。因此,要盡可能避免電信詐騙引發(fā)的悲劇,重在防患于未然。
就如何應對電信詐騙而言,徐玉玉案至少提供了兩個層面的反思。其一是通過嚴格執(zhí)法增加威懾力。過去電信詐騙領域的一個大問題,就是破案難、追責難,因為電信詐騙通常具有跨區(qū)域的特點,追蹤抓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跨區(qū)域合作,執(zhí)法成本很高,如果不是涉案金額很大、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有時候就會不了了之。面對猖獗的電信詐騙,今后在執(zhí)法層面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違法必被抓,才是對電信詐騙違法者最大的威懾。
其二是要增加違法成本。過去人們通常覺得電信詐騙不過是騙點錢,危害性似乎還不夠惡劣,但徐玉玉案說明,一旦放任類似騙局蔓延,極可能引發(fā)難以預計的后果。過去對于電信詐騙相關(guān)的違法行為,比如倒賣個人信息等,法律的制裁力度還不夠。好在這方面已有改觀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月開始施行。凡符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財產(chǎn)信息50條以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種情形的就可入罪。刑罰層面的發(fā)力,對于整治倒賣信息和電信詐騙,必定會起到積極作用。
遏制電信詐騙、徹底鏟除電信詐騙的土壤是整個社會需要面對的考題,能否順利通關(guān)、盡可能避免各種悲劇,決定一個社會的文明分數(shù)。法律制度和司法各層面,都當因應現(xiàn)實形勢,通過現(xiàn)實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績,更好地保護公眾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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