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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野草”獲刑亟待答疑解惑
斯涵涵
//agustinmoreno.com2017-04-20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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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盧氏縣農(nóng)民秦某發(fā)現(xiàn)農(nóng)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干完農(nóng)活回家時順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獲。經(jīng)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非法采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秦某先是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近日被盧氏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秦某采挖3株“野草”構成犯罪,這讓當?shù)厝罕娛艿搅松羁痰姆ㄖ谓逃H欢,對于這起采“野草”獲刑案件,人們?nèi)匀粦延幸恍┮蓱],需要有關部門拿出更詳盡的事實來答疑解惑。

  首先,秦某果真是不知情嗎?他只是在附近的山坡上順手采了3株嗎?這種澄清很有必要,因為去年轟動一時的90后在校大學生“掏鳥獲刑”案件也是發(fā)生在河南,起初因為當?shù)孛襟w在報道此案時沒有交代清楚,使得該大學生的明知故犯、非法捕獵出售野生保護動物變成了“暑假無聊,門前掏鳥”的無意行為,引發(fā)公眾對大學生的廣泛同情及對法律、法院的強烈質(zhì)疑,后來有關部門花費很大功夫來以正視聽。采“野草”獲刑一事也需要據(jù)實詳細報道,以免重蹈覆轍。

  其次,這種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名貴蕙蘭究竟處于何種種植狀態(tài),是零散野植還是集中保護?有沒有護欄和警示標語?有無專人看守和監(jiān)控探頭?秦某采回后是自己賞玩還是出售牟利?如若屬于野養(yǎng)野采,相關部門沒有盡到必要的看護責任和勸誡作用,有玩忽職守的嫌疑,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農(nóng)民的法律責任也當相應減輕;如若該農(nóng)民無視警誡或心存僥幸,明知故犯,強行越入,被判罰則也理所當然。情節(jié)的不同影響判罰的尺度,也檢驗著法律的公平公正。

  近年來,我國從立法上加大環(huán)境資源整治力度,比較剛性的法律規(guī)定有污染環(huán)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等10多個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識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構成犯罪。然而,對于很多人來說,“癩蛤蟆屬于三有動物”、“ 挖蕙蘭也犯罪”簡直是聞所未聞,全社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環(huán)保概念,相關法律的認知度亟待普及與提高,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采“野草”獲刑亟待答疑解惑。農(nóng)民采“野草”獲刑固然令人惋惜,但要厘清情理與法理的分界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對權勢人物網(wǎng)開一面,也不因“弱勢群體”而罔顧法律,此乃公平公正的要義。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依法治國的基本法則,也應該成為公眾的法律信仰。

  一方面,司法部門要加強普法力度,讓相關法律條文深入人心,并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以案釋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讓一個公正判決都成為廣泛生動的普法課程;另一方面,民眾也要加強法制學習,提高法律水平,這樣才能避免在不經(jīng)意間逾越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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