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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xù)了兩三年的“嫖宿幼女罪”存廢的爭議,近日終于塵埃落定,該罪名被取消,相應(yīng)行為納入強奸罪從重處罰。這場“廢法”運動堪稱“彰顯民意”,不過,我們還是可以通過整個動員過程來看一下,有哪些事實和聲音在整個辯論場是無法發(fā)出的,在多元共治的層面,這些消失的聲音將帶給我們怎樣更深的思考?(8月30日澎湃新聞網(wǎng))
即使廢除嫖宿幼女罪已成定局,但如果在“嫖宿幼女罪”存廢的爭議過程中,確實還存在“未站上辯論臺的聲音”,那么,不妨也說來聽聽。因為,再完善的法律,也可能有“漏洞”,這些“未站上辯論臺的聲音”,或許能給人們帶來“更深的思考”。
這篇題為《廢除嫖宿幼女罪后仍需深思:那些未站上辯論臺的聲音》的署名文章,應(yīng)該說是很冷靜理智的。盡管網(wǎng)友在跟帖中大多是“砸磚”,但似乎還沒有真正理解文章的主題。然而,這篇針對“嫖宿幼女罪”存廢的文章,其實已經(jīng)游離了“嫖宿幼女罪”存廢的修法背景,純粹是把“嫖宿幼女罪”,納入了另一個本來就存在爭議的領(lǐng)域,即文章所指的“對性工作的‘灰色治理’”。
文章是通過因?qū)︽嗡抻着铩熬畤娛降钠毓庾屓烁杏X案件高發(fā)、頻發(fā),輿論集結(jié)和報道方式的聳動使得案件情節(jié)具體化和粗淺化”先聲奪人的,就差點沒說出“嫖宿幼女罪”的存廢是個偽命題。文章認(rèn)為,“民間輿論以‘保護’的理由呼吁‘廢嫖幼’,凸顯‘少女’的無知無辜,無視未成年人在性交往中實踐和探索人際交往的能動力”。當(dāng)然,文章對此還有更詳細(xì)的闡述,但主題已經(jīng)很明確,歸納起來就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看似在保障“兒童優(yōu)先”的權(quán)利,其實“被有意無意地窄化為限制兒童性權(quán)利實踐的意識形態(tài)”。
這種說法如果換一個語境或?qū)ο笫遣荒吧模百u淫嫖娼合法化”也曾經(jīng)是人大代表的提案。如果說在成人社會對性和性工作展開多元討論,是具有現(xiàn)實意義的,但在這個命題還處于見仁見智,甚至大多數(shù)人反對的情況下,就不宜將未成年少女卷入這種“性文化”。特別是文章將社會對“嫖宿幼女罪”抵制,說成是“成人對性工作的厭惡和恐懼,借由兒童身體的投射”,就極大地歪曲和傷害了公眾情緒。即使存在所謂的“投射”,也是因“嫖宿幼女罪”涉及公職人員,引發(fā)公眾對權(quán)力腐敗的憤恨。
文章試圖從“性權(quán)利實踐”上,把一種在成人社會還沒有統(tǒng)一的意識形態(tài),延伸到未成年人身上,以證明未成年少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可能具備的“主觀能動性”。那么,法律所有關(guān)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款都將失去意義。試問,未成年人殺人,必定不具備成年人的殺人意識?更或者,未成年人一定比成年人殺人的能力差?法律為何還要給出免刑責(zé)的“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接近于“偏愛”。因為,法律本來意味著對所有公民的保護,而對未成年人“另起一行”,就屬于特殊的“庇護”。那么,怎么可以單獨在性行為上,無視這種“豁免權(quán)”?
文章如果只是從“性概念”上用“性文化”剖析未成年人的性心理,無疑也對加強青少年性教育有利。但把這種很“學(xué)術(shù)性”的問題,納入有關(guān)“嫖宿幼女罪”存廢的爭議,作為“未站上辯論臺的聲音”,就超出了當(dāng)前“辯論”的范圍。因為,按照文章的觀點,并非“嫖宿幼女罪”是不是應(yīng)回歸強奸罪,而是應(yīng)該參照“掃黃”中的賣淫嫖娼。而對“掃黃”,文章作者也認(rèn)為是“灰色治理”。如此說來,一旦賣淫嫖娼“合法化”,“嫖宿幼女”還何罪之有?
文/知風(fē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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