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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發(fā)生在南京的惡性交通事故,經(jīng)警方對事故現(xiàn)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檢驗鑒定等方面的調(diào)查和證據(jù)收集,現(xiàn)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陜AH8N88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guī)定超速行駛(經(jīng)鑒定,車輛通過事發(fā)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為紅燈的狀態(tài)下,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發(fā)后棄車逃逸(6月30日《新京報》)。
有關部門“沒有狂奔”的說法言猶在耳,如今的車速鑒定結果卻表明,195.2km/h的車速簡直活生生一輛動車,當屬狂奔無疑——不是跑得太快,而是飛得太低。無論是否基于輿論壓力,當?shù)剡@種尊重事實且無懼自我否定的理性精神,值得肯定。公眾所難以理解的是,如果王季進沒有醉酒沒有嗑藥,也不像6月22日無錫車禍那樣是肇事司機癲癇發(fā)作,一個正常人怎么會在鬧市區(qū)開出如此離譜的車速,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闖紅燈飛速通過路口?
這些天,像南京寶馬車肇事案這樣的惡性交通事故接連被曝光了幾起。如果說癲癇病患者違法申領駕照,是在拿公共安全來鉆空子,那么,以超高速度在鬧市狂奔的寶馬車,就是在借他人生命來享受狂飆。
醉駕已經(jīng)入刑,飆車也已經(jīng)入刑,將來毒駕很有可能會入刑,有病不適合申領駕照卻違法申領甚至也可能入刑……所有這些,都是用受害者的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法律進步。但是,對于前赴后繼的惡意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言,立法速度不僅跟不上車輛狂奔的速度,立法懲處的威懾力也遠遠不足以形成有效的震懾。危險駕駛罪也好,交通肇事罪也罷,在那些參與公共交通時根本毫無敬畏之心的人眼中,似乎根本算不得什么。
這就是公眾為何念念不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緣由所在。因為相比交通肇事罪最多幾年的刑責,唯有這個最高可以判死刑的罪名,能讓那些狂妄的交通參與者,能對自身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有一個更清醒的認知——你的不守規(guī),你的圖省事,你的搶時間,你的耍聰明,不僅與你自己相關,更與公共安全相關,那直接關系著包括你自己在內(nèi)所有人的生命安全。
可是,任何苦口婆心的勸說都是作用甚微的,血的教訓可能也僅有短時的效果,當時唏噓一番后很快就會被遺忘,必須用制度的方式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約束人性,讓所有的交通參與者對于參與公共交通保持足夠的敬畏,知道自己開的不僅僅是車,更是對公共安全必須肩負的一份責任。嚴懲狂飆的寶馬車,不僅是要為逝去的生命找尋公平,更是要為后來者立下應有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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