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歐仁:生活困難不是違法的理由
//agustinmoreno.com2015-01-23來源: 北京晨報
分享到: | 更多 |
據(jù)《貴陽晚報》報道,近日,遵義市一名男子醉酒乘坐公交車,不僅在車上無故辱罵一名孕婦,還搶方向盤。不過,民警在對該事件調查后決定:不追究責任。原因是,該男子系一名生活困難的民工。
對于生活困難的弱勢人群,常人都會抱有同情的心理。對于弱勢人群積極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點,然而這種關愛應該體現(xiàn)在哪里呢?據(jù)報道,民警發(fā)現(xiàn)情況時,受到醉酒男子的影響,公交車已經(jīng)在馬路上左搖右晃,車內一片混亂。這樣的情景不僅讓公交車內的乘客處于危險境地,馬路上的無辜行人的生命也隨時面臨威脅,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該男子被民警制止后,還揚言要攻擊民警。按照法律規(guī)定,該男子應被處以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可是因為該男子生活上有困難,民警就沒有進行處罰,僅僅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便送其回家。在筆者看來,這樣的處理方式未免過于“人性化”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試想一下,如果該醉酒男子的生活并不困難,相反還算富裕的話,那么是否還能得到這樣的理解與同情呢?法律是不應有彈性的,不管是富人還是窮人,在法律上都應一視同仁。如果僅僅因生活困難就對違法者網(wǎng)開一面,那么今后遇到其他類似情況,是否也要采取同樣方式處理呢?這種方式貌似“和諧”,但實際上卻縱容了違法行為,實屬得不償失!當然,筆者在這里并不是說對弱勢人群不應抱有同情。社會各方都應對他們伸出援助之手,讓他們早日脫離困境,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上來。但是這種同情不能是無界限的,這個界限就是法律。
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無論生活是否困難,違法者都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編輯:曹茂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