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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通報了某些利用名人進行營銷的虛假廣告,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涉案被點名。(11月16日《華西都市報》)
電視廣告為我們所熟知,常常見一些為老百姓喜愛的明星在廣告中大力推薦其代言商品,尤其是一些經(jīng)典廣告語“XXX,洗洗更健康!”“腰不疼了,腿不酸了”“你好我也好”……更是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產(chǎn)品知名度倏然提升,銷量陡然上升。這不僅是廣告語編得好,還得益于明星效應!
然而,在這次工商總局通報的12起案件中,卻不乏利用名人做虛假廣告的案件,包括冒用所謂“文化惠民工程”免費發(fā)放國寶級十大傳世名畫虛假廣告案。案件當事人在電視廣告中宣稱免費發(fā)放“傳世名畫”,趙忠祥、侯耀華等名人也在廣告中為其作推薦、證明。這次對廣告主進行了相應處罰,而只對這些明星們進行了點名通報。筆者以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能止于點名!
明星效應更能助推虛假劣質(zhì)產(chǎn)品商品進入市場,更具欺騙性。老百姓信任明星,如購買虛假偽劣產(chǎn)品,輕者受騙蝕財,重者受傷殞命。就這一點來說,為其代言的明星們是在“助紂為虐”,是“謀財害命”者的“幫兇”。
明星們應該自惜羽毛,不能一切向錢看。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只要給錢,什么廣告都接,也不管產(chǎn)品或者服務是什么,也不管廣告內(nèi)容是什么,描述是不是符合實際,反正只要給錢,就把自己當成了廣告主、商家和廠家的牽線木偶,一個口令一個動作,讓說什么就說什么,怎么夸大怎么說,怎么說好聽怎么說。這次趙忠祥、侯耀華等名人,就喪失了一個人基本的誠信品質(zhì),傷害了廣大“粉絲”的感情,只會讓自己得不償失!
我國《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我想,這次不僅要通報這些名人,也應該嚴格執(zhí)行《廣告法》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不能點名了事,由此起到一個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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