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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通報了某些利用名人進行營銷的虛假廣告,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涉案被點名。(11月16日《華西都市報》)
關于明星代言廣告,很多人都不陌生,只要打開報紙、電視、網絡,都可以看到很多熟悉或不熟悉的明星在向公眾推薦五花八門的產品。明星作為在某一領域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先進代表人物,具有示范性和帶動性,一些影視明星、歌星、球星的身后還有龐大的粉絲群體,商家借用他(她)們的口或手,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喜歡他(她)們的粉絲群體推銷產品,本無可厚非,這也是商業(yè)領域的一種營銷手段和策略。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少部分明星只認錢不認物,對一些虛假產品、偽劣產品也大肆推薦,特別是對一些藥品、保健品、化妝品,故弄玄虛,夸大其詞,既危害廣大老百姓的身心健康,也影響自己的公眾形象。
今年9月1日,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進行的第一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尤其對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進行了嚴格限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被禁止代言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公布的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就是新版《廣告法》實施后查處的一小部分案件。與前些年工商部門查處違法廣告案件不同的是,這次國家工商總局直接公開點名曝光,一些大牌名星的違法行為大白天下,不僅要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嚴格處罰,其聲譽和形象也將大打折扣。這是國家依法治理廣告市場亂象的時代進步,也彰顯了新版《廣告法》的法治威嚴。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人的任何行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下完成,明星代言廣告也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能因為自己在某個方面德高望重或有眾多支持粉絲就得意忘形,置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任性”代言,危害他人。新修訂的《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這是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底線,任何人都不能觸碰,否則就屬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后果。
當然,明星代言只是一些虛假產品、偽劣產品流向市場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在大力整治明星違法代言的同時,國家相關職能部門還應該整體聯(lián)動,順藤摸瓜,一舉打掉那些虛假產品、偽劣產品的生產窩點、銷售窩點,依法嚴厲查處廣告發(fā)布平臺和廣告主,只有大力鏟除虛假廣告的源頭,我們的消費環(huán)境才能風清氣正,老百姓才不會受到虛假偽劣產品的傷害。
文/楊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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