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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創(chuàng):拾遺獎勵為善行“定價”
//agustinmoreno.com2015-10-14來源: 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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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其中明確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10月13日《南方日報》)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征求公眾意見3年多來,“拾遺獎勵”之所以成為大眾關注焦點,隔閡在于摻雜金錢味的善行能否保持本真和純凈。拾遺不昧,是良好的道德和社會風尚,其作為規(guī)范社會基本行為的傳統(tǒng)美德,到底是用道德的溫情感染還是用法律的戒尺衡量,歷來有所爭議,但越來越多的法律規(guī)范和事實表明,找準道德和法律的契合點,賦予社會群眾和個人更大的從善動力,應是值得鼓勵和倡導的。

  就此來說,在處理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時,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初衷亦在鼓勵拾遺者善行,既是一種官方認可,亦是一種物質(zhì)獎勵。從廣州拾遺物品的統(tǒng)計情況來看,均衡下來每年的金額在10萬元左右,而按照新規(guī)的要求,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這樣說來,獎勵金額起碼在可控制和承受范圍之內(nèi),作為對施善者的褒獎倒不為過。換句話說,如果能用這小小的獎勵換得風清氣正的社會風尚,豈不是極劃算的“買賣”?

  其實,不管是法律設計還是類似的獎勵試水,所遵循的價值理念殊途同歸——倡導善行引領風尚!段餀(quán)法》對“拾金不昧”的注解在于,只要不是惡意侵占既擁有請求保管等必要費用的權(quán)利,不反對請求報酬與傳統(tǒng)的拾金不昧并無本質(zhì)沖突。而對于無人認領的物品,廣州新規(guī)10%的獎勵舉措意在弘揚正氣、倡導風尚、鼓勵善行,這也恰恰是法律的基本準則。而一些學校探索開設的“善行銀行”,將善行進行儲蓄,達到一定積分后可以兌換各種獎勵,這種善行“資產(chǎn)”增值遵循的是同樣的道理。

  “賞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勸!鄙菩械膬r值一方面在于行為本身的扶助作用,更重要的價值內(nèi)涵在于賞善所樹立的引領和示范效應。行善的成本千山萬水,當愈發(fā)冷漠侵蝕良善的本真,以賞善來勸善亦不失為蹊徑。10%的獎勵微不足道,而其卻能夠夯實社會道德基石,弘揚正能量,規(guī)勸社會個體從善意愿,這或許才是拾遺獎勵為善行量身打造的“政府指導定價”,定的是善行引領和示范價值。

  此外,拾遺獎勵所摒棄的是理念是熙熙攘攘的利來利往,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拾遺獎勵所支付的財政成本絕非任由追逐的可圖之“利”,而是賞善勸善的砝碼。子路拯溺的故事放置今天依然熠熠生輝:孔子的一個學生子路救了一個落水的人,那個人用一頭牛來答謝他,子路接受了?鬃诱f:“魯人必拯溺者矣!狈e水成淵累足成步,由個體善行推推演群體行善,需要官方為善行“定價”,蓋上一枚被認可的紅色戳記。

  文/高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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