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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其中明確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對遺失物返還者予以獎勵,這是否讓“拾金不昧”變了味?是否讓拾金不昧者變得動機不純,沒那么高尚呢?這或許是不少人對此新規(guī)的質疑。實際上,“拾金不昧”僅指拾到財物不藏起來據為己有,這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自古的法定義務。
我國歷代法律對“拾金而昧”都有著嚴厲的懲罰,同時,除了唐宋元三代法律,其他朝代大多賦予了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所以說,在我國傳統(tǒng)道德里,雖然有著“拾金不昧”的要求,但是并沒有完全與無償返還聯(lián)系到一起!笆敖鸩幻痢敝,再得到獎勵甚至請求報酬,這并不違反基本道德。
通過立法手段予以拾得人報酬或獎勵,是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即便在我國也有過嘗試,建國初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稿到第七稿都規(guī)定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同時規(guī)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獲得相當于遺失物價值10%或5%的報酬。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制定時,對于相關議題立法專家也展開過激烈討論,最終,由于當時立法背景深受蘇聯(lián)民法與計劃經濟制度的影響等因素,對個人的利益與權利關注不足,并沒有將遺失物返還者報酬請求權確立下來。
這就導致了,現行法律一方面對“拾金不昧”者提出了過高的道德要求,讓他們得不到任何報酬或獎勵,這是對人們道德水平狀況的過高估計。而另一方面,現行法律又在鼓勵不道德。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適用于遺忘物,而不適用于遺失物。這也就是說,除非失主知道誰是拾得者,并提供足夠證據將之訴至法院勝訴,才能取回財產。否則,即便拾得者“拾金而昧”也幾乎得不到任何法律負面評價。這使“拾金不昧”僅僅寄希望于道德高尚,難免成了稀罕事物。
實際上,不少人都有過丟東西的經歷,很多人都曾經為了丟失證件、銀行卡而焦頭爛額,這些物品對于拾得者一文不值,但他們時有為了貪圖其他財物而選擇不予返還。其實,雖然遺失物可以評估出市場價格,但對于失主的實用價值往往要遠遠高于拾得者。因此,從社會利益總價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立法激勵“拾金不昧”善行。
胡適先生對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有過一段經典的論述,“一個骯臟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guī)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干凈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guī)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guī)范,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臟國家!
廣州市對于遺失物的新規(guī)無疑值得肯定,這是一種法治文明的進步。但要在更大程度上改善當前遺失物返還率偏低的狀況,最大限度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維護各方權利,還是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遺失物立法體例。一方面,對于“拾金不昧”作出法律強制性要求,違反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乃至行政處罰責任。而另一方面,權利義務也須是對等的,應充分賦予與保障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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