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高了貪腐犯罪的起刑點,就必須加大對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沒有達到相應金額的貪腐行為,也必須嚴厲查處,嚴肅處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作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shù)額,而是分成貪污數(shù)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最高法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有關(guān)貪污受賄犯罪量刑的具體情形和標準的司法解釋已在研究制定當中(8月26日《南方都市報》)。
現(xiàn)行刑法中對于貪污受賄犯罪,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4類貪污數(shù)額,分別列出刑罰標準。不過,這一標準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確立,18年來都未調(diào)整。隨著刑法修正案(九)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shù)額,那么,顯而易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將貪污受賄犯罪起刑點和量刑標準提高,也就是說,將來貪腐不再是5000元就可以立案,而可能是更高的金額才能立案。
這并不只是我的猜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也表示,以前的標準已跟現(xiàn)實嚴重脫節(jié),過去10萬元就是很高數(shù)字,而現(xiàn)在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10萬元已經(jīng)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調(diào)整貪污受賄犯罪的處罰標準,也是順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變化。而從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來看,也在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基礎(chǔ)上作出過這方面的考慮和調(diào)整。問題在于,如果真的提高了貪腐案件的起刑點和量刑標準,輿論反映很可能會比較強烈。
在一些西方國家,哪怕是貪污了一元錢也會被定罪,從這個角度講,我國貪污罪5000元才定罪,起刑點已經(jīng)夠高了。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跟西方一些國家并不相同。也就是說,在一些西方國家,并沒有違紀、普通違法和犯罪的區(qū)分,所有違法行為都要經(jīng)法庭定罪。但是,在我們國家,卻有違紀、普通違法和犯罪的區(qū)別,貪污了5000元是要定罪的,但是,貪污5000元以下也要進行違紀處罰。而且,我們國家的違紀處罰并不一定比西方國家的定罪處罰更輕,比如,對于一些輕微的貪腐行為,西方國家也許就簡單處以罰金、警告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并不能說我們國家對于貪腐行為的懲處更輕。
因此,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法律體系,調(diào)整貪腐犯罪的起刑點和量刑標準,并非沒有道理。因為,18年前貪污5000元,金額就算比較大,對于國家的影響也比較大,社會危害性也就較大。但是,時至今日,5000元的價值遠不如18年前的5000元,社會危害性就沒那么大。那么,適當提高起刑標準,才能體現(xiàn)“罪刑相適應”原則。事實上,諸如盜竊罪、詐騙罪等經(jīng)濟犯罪的起刑點金額都已經(jīng)比以前有較大的提高,例如,盜竊罪起刑點由以往的500元修改為1000元至3000元。對比之下,貪腐的起刑點金額也可以適當提高。
而且,針對起刑點金額以下的貪腐行為,也并非不處罰。首先,這些行為仍然要按照違紀處理,行為人要受到降職、降級或者開除公職等處罰;其次,將來的司法解釋不再簡單與貪污金額掛鉤,還同時兼顧考慮到“其他較重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也就是說,有些貪腐行為即使是金額沒有達到起刑點,但有嚴重情節(jié)的,也會作為犯罪處理。
當然,在貪腐現(xiàn)象并沒有得到完全遏制的今天,提高貪腐犯罪的起刑點難免會讓部分民眾感到不舒服。因此,將來如果提高了貪腐犯罪的起刑點,必須加大對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沒有達到相應金額的貪腐行為,也必須嚴厲查處,嚴肅處理,以此體現(xiàn)王岐山同志所說的“黨紀嚴于國法”,進一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