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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松超:大巴上被毆,客運公司應擔責
//agustinmoreno.com2014-12-11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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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陽通往社旗縣的一輛大巴車上,22歲的女子劉樂(化名)在車上遭遇一男子猥褻。在女子反抗并向大巴車司機求救并要求其報警時,該司機沒有及時施救,造成該女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車,遭遇毆打。記者從社旗縣警方獲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報》)

  先來看幾則類似的新聞。2009年,廣東東莞公交車上一女子遭兩男子猥褻毆打,司機乘客毫無反應,該女子報案后兩名男子被拘留;2011年,河南洛陽的郭女士和王女士乘坐公交車時,遭遇“色狼”王某的騷擾和毆打,報警后王某被行政拘留14天;2014年,湖南株洲王女士在公交車上遭一男乘客毆打,車內無人挺身而出,王女士事后報警……

  這些案例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女子在乘車期間被男子威脅毆打,最終的結果是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盡管該報道中的結果稍有不同,即當事司機被停止工作接受調查,但實質上卻與前面的案例并沒有太大差別,因為公交公司都沒有承擔具體的責任。

  女子在乘車時遭猥褻毆打,其他乘客冷眼旁觀確實不合適,但遭受的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譴責,畢竟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不愿施救也是他們的自由,但司機也不幫助就不對了。因為乘客一旦購票上了公交車,就和公交公司存在了合同關系,《合同法》第290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該在約定時間或者合理時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地運輸?shù)郊s定地點。”這也就意味著公交公司應為乘客承擔兩個義務:其一,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其二,要在運輸過程中提供安全的條件,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另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當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爆F(xiàn)在的情況是,乘客遭遇威脅毆打,在向司機求助的情況下,司機連報警也沒有去做,可見其連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都沒有盡到,事后公司讓該司機“停止工作,接受調查”,這僅僅是公司的內部處理規(guī)定,但公司顯然也應該擔責。所以,不管是根據(jù)《合同法》還是《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要受害女子拿出證據(jù),證明自己曾經坐過該車,公交公司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類似的事件不斷發(fā)生,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自然是毫無疑問的,但在現(xiàn)實當中卻鮮有公交公司擔責的,這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受害乘客并不懂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維權意識薄弱,可這并不等于公交公司就沒有責任,而在司法實踐當中卻也并不缺乏這樣的案例。例如2002年,北京韓女士曾因在公交車上被另外一名男乘客打傷,事后打人者逃走,韓女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最終判決北京八方達長途客運公司賠償500余元,而判決的依據(jù)就是《合同法》,即客運公司并沒有盡到保障運輸安全和運輸工具內秩序正常的義務。所以,女子在大巴車上被威脅毆打,客運公司也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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