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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作為一種沿承下來的過渡產(chǎn)物,可以適當存在,因為有些附加費背后對應著公共投入和財政支出,若不繳納,則公共事業(yè)將無法維系。但是,也有一些附加費收得稀里糊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部門的小金庫,它們讓公眾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應該給予公眾繳費充分的選擇權和主動權,對于那些不合理的收費,他們當然需要有拒絕的權利和勇氣。
問題是,有權拒絕就能夠讓公眾理直氣壯地拒絕嗎?不能,因為拒絕是需要條件和前提的。首先,具不具備拒絕的基礎,就是能不能對收費項目做出清晰的判斷:哪些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亂收費?如果這個根本問題都搞不清楚,如何去拒絕?
其次,具不具備拒絕的保障,就是拒絕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拒絕的時候很過癮,但拒絕的結(jié)果卻是停水停電停氣,那這種拒絕就是一種“莽撞之舉”。而且僅拒絕也不是長久之計,相對于強勢的收費機構(gòu),公眾的拒絕本身就是一種成本和代價。
因此,必須讓有權拒絕變得真實。一方面,應該實現(xiàn)信息對稱,讓公眾具備拒絕的基礎。這就要求,收取附加費時不能只在收費清單上簡單列出附加費的數(shù)額,而應該充分公開所收取附加費的性質(zhì)和現(xiàn)實依據(jù)。
這些信息,收費部門心知肚明,可能覺得沒有必要告訴收費對象,但是,信任總是來自知情和溝通,如果不主動地公布、告知信息,公眾就可能被蒙蔽,成為繳費大軍中的“冤大頭”,也可能喪失對收費者的基本信任。其結(jié)果,可能要么是一概拒絕,要么是一概不拒絕。
另一方面,應該給予權利救濟,讓公眾具有拒絕的資本。說拒絕很容易,但那之后呢?在一個正常通水通電通氣都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中,收費部門把這種拒絕看成是一種抗拒,并收取滯納費或者干脆停水停電停氣,并非不可能。
因此,監(jiān)督部門應該明確有權拒絕的權利救濟:對拒絕者提供基本保護,讓拒絕成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開始,成為制度糾錯的起點;同時,對確實存在亂收費現(xiàn)象的部門進行事后嚴懲。
相較于收費部門,被收費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雙方的地位和力量不平等的情況下,在給予弱者說話和拒絕的權利時,就應該竭盡所能地保證這種權利能夠落到實處。這既需要知情權的保障,也需要權利救濟的跟進。如此,有權拒絕不合理的附加費收取,才能真正擲地有聲,才能成為公眾實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