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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批捕不是“刑拘見義勇為者”案的終點
//agustinmoreno.com2014-07-18來源: 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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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褻女網友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5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涂,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4天。7月16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警方亦撤銷該案,小涂被無罪釋放,不會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將幫助小涂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還呼吁深圳的企業(yè)錄用小涂。同時小涂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yī)藥費用。(7月17日《南方都市報》)

  盡管檢察院已經做出不批捕的決定,見義勇為的學生也已經得到了釋放,但這并不表示,輿論的關注可以到此為止。因為,說到底,改變這一案件結果,固然有檢察機關恪守法律精神的積極作為,但也同樣離不開社會壓力的推動,歸根到底仍是輿論與法治的聯手。換言之,此事如果未有得到相關媒體的關注,這名樂于助人的大學生,或許難免刑拘的命運。

  須知道,在這名大學生走出看守所之前,他已經在其中待了14天。這14天時間里,警方未能因為自身的原因而考慮釋放他,說明當地警方對自己案件的定性是有信心的。至于14天后的釋放,則可以看作當地警方迫于檢察院以及公共輿論的壓力。因此,亟須追問的是,警方憑什么認定見義勇為者存在反應過度?又是為何對一個因他人見義勇為,被迫中止犯罪行為的嫌疑人輕松放過?倘若這些,都能有一個合理且合法的解釋,讓見義勇為者擔責,雖于情不合,倒也于法有據,利于幫助公眾普及有關見義勇為尺度與邊界的法律常識。

  然而,縱觀此案的所有細節(jié),當地警方對案件的信心似乎有些牽強。從新聞報道來看,警方認定見義勇為者反應過度,僅僅是認為有這種嫌疑。比如見義勇為者曾推倒色狼,并在筆錄中承認有打傷對方的想法。不過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是在制止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過程中,打傷對方,并不要承擔責任。就目前而言,警方拿不出證據,證明見義勇為者的打傷行為,發(fā)生在犯罪中止之后,顯然根據法律精神,應當對這名大學生采取“疑罪從無”的態(tài)度。

  從結果來看,色狼只是猥褻對方并沒有對這名女士造成實際傷害。但倘若沒有這名大學生的挺身而出,最終結果難以預料。因為當時,這名保安已經對這名女士動手動腳并將其拖向人跡罕至的小巷。如果說色狼進一步犯罪尚無明確證據,應當疑罪從無,那么,見義勇為者反應過度亦無明確證據,警方為何又寧枉勿縱?試問,一件見義勇為的事情,當地公安部門辦案都可持雙重標準,具體到別的案件,公平性豈非堪憂?見義勇為,固然有尺度與邊界,但執(zhí)法部門辦案同樣應經得起推敲。當地公安部門,必須拿出足夠的理由,以證明此前刑拘見義勇為者以及判色狼拘留5天的合法性。如果拿不出這樣的理由,對見義勇為者的處理,就是過于草率,應該有人為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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