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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來遏制過度應酬與公款吃喝。時至今日,對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的條件是否成熟?民調(diào)顯示97.8%受訪者支持將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12月17日《中國青年報》)
97.8℅受訪者支持率似乎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數(shù)據(jù)。的確,走群眾路線,必須尊重民意,但是民意是否就一定是理智的?真理是否一定掌握在民眾手里?關涉到公職人員,民眾能理性對待,不帶仇官心理的能有多少?當然仇官心理并不是民眾的錯,錯就錯在官讓民失望。然而在仇官心理和不信任黨委政府的心理作祟之下,對待涉及公職人員的相關事件,民眾的理智程度的確讓人懷疑。
最近立法論罪的事情還真不少,酒駕入罪當然無可厚非,食品安全入罪更是眾望所歸。但是不回家探望父母是違法行為的確缺乏可操作性。公款浪費入罪的問題,人人皆知浪費可恥,浪費行為不可取。如果要入罪,浪費行為是否都該入罪呢?公款浪費入罪,私人自己的東東就可以隨意浪費嗎?更何況,什么樣的公款浪費才達到犯罪的程度呢?是只要公款浪費就是犯罪?還是要浪費到什么程度才是犯罪呢?公款浪費入罪實在難以界定。
立法論罪必須將犯罪事實,定罪依據(jù)界定清楚,否則立法論罪就缺乏科學性和嚴謹性。
立法論罪不能包治百病,幾十部法律也可能管不住一個亂象。法律能否起作用,關鍵在于制度設計。如果一個社會,不是法治社會而是人治社會,那么法律就得依賴最高統(tǒng)治者的意志起作用。一個社會,如果司法不能獨立,想通過法律來治療百病,更是徒勞無功。
司法的公正性嚴肅性必須保證,法律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在忙于立法論罪之前,更應該注重制度設計,以確保司法的力量,維護司法的權威。
制定了法律卻無法實行,法律成為一紙空文,不僅起不到最初的預定目的,反而還會進一步影響法律的權威性。正因為如此,立法論罪必須要慎之又慎,切不可意氣用事。
想通過公款浪費入罪為權力再上一道緊箍咒,愿望是良好的;但是倘若操之過急,結果必是自打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