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墜樓兒受傷為何不算見義勇為
史洪舉
//agustinmoreno.com2015-06-10來源: 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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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4日,遼寧省遼陽市某小區(qū)6樓的孟衛(wèi)東家失火,一名9歲男孩從陽臺往下爬。何艷和幾名鄰居急忙抻起被褥準備接住孩子。誰知孩子在下落過程中,被樓前的一根電線剮了一下,改變了下落方向,隨后又被樓下一棵棗樹撞了一下。最后未落到被子上,重重地砸到何艷腿上。何艷受傷后,治療面臨經(jīng)濟困難,后申請見義勇為被拒。(6月9日《人民日報》)

  見義勇為主要指未負特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人,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為目的,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見義勇為鼓勵個人的積極作為,不排斥多人參與的群體行動。相反,群體參與下,人多力量大,眾人拾柴火焰高,對違法者更能形成震懾作用,更能提高搶險救災救人效果。

  杭州媽媽接墜樓女童事件,吳菊萍沖過去徒手抱接了一下女孩,受到傷害,獲得見義勇為稱號,何艷則是在抻被褥接男孩時被墜落男孩砸傷。如果兩者有差別,就在于何艷沒有奮不顧身地徒手接男童,而是被砸傷的。按此邏輯來推導,會得出很荒謬的結(jié)論,譬如,與眾人攔截持刀歹徒時,不是沖上去奪刀受傷,而是被狗急跳墻的歹徒砍傷,就不算見義勇為。如此,是對見義勇為者提出超出常人的高標準,要求人們不僅要見義勇為,還要依照規(guī)定和標準受傷。悖逆常理的標準對在現(xiàn)場復雜多變的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考慮如何做好自我防范就見義勇為的人十分不公平。

  回到本次事件,根據(jù)《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屬于見義勇為。何艷沒有徒手接住墜樓者,但在其墜樓時用身體充當了緩沖物,以自己的受傷換來墜樓者的少受傷害,應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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