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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廣闊:旅客“補票官司”勝訴的導(dǎo)向意義
//agustinmoreno.com2014-10-31來源: 中工網(wǎng)—《四川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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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廣高鐵時在車上遺失了火車票,出站時被鐵路方要求重新全額補票。旅客為自證清白,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相關(guān)鐵路部門向旅客退還其重新補票的票款。(10月28日《法治周末》)

  在筆者看來,這不僅僅是何奎一個人的勝利,這次官司的勝訴,具有極強的導(dǎo)向和示范意義。這起官司不但證明了胳膊一樣可以擰過大腿,更加重要的是,它一方面告訴廣大消費者,當(dāng)自己在乘坐高鐵、動車的過程中遭遇類似不公的時候,完全也應(yīng)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quán)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示鐵路部門,對于這種明顯違背情理,片面有利于自身利益卻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guī)章條款,是該到了改正的時候了。否則,隨著消費者維權(quán)意識的覺醒,這樣的官司只會越來越多。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證就是手中的車票,如果車票不慎丟失,旅客自己和鐵路方都無法證明旅客確實購買了火車票,所以在下車的過程中被要求補票是理所應(yīng)當(dāng)?shù)氖虑,旅客也能夠理解。但是實名制以后,情況已經(jīng)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不管是旅客自己還是鐵路部門,都可以很容易地查證到旅客是否購買過火車票,這種時候如果旅客車票不慎丟失,顯然就不能再沿用“老皇歷”來解決問題。而這一次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這起官司時,法理依據(jù)也正在于這一點。

  火車票實名制的背后是技術(shù)的進步與服務(wù)理念的進步,諸如“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等“老規(guī)矩”早已不合時宜,它們的存在讓技術(shù)與服務(wù)的進步都大打折扣。因此,不管是修改也好,取消也罷,鐵路部門一些舊的規(guī)章制度,都該成為歷史,和旅客告別了。而這起官司的結(jié)果,在給了消費者維權(quán)以信心的同時,也是對鐵路部門的一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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