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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這人能說會道,正是看著他機靈,職工才選舉他當了職工代表。原本指望著他能替職工說話,在企業(yè)破產(chǎn)改制時為職工爭取最大的利益。沒想到,他竟利用職工代表這一身份倒賣起企業(yè)資產(chǎn),法院判他刑活該!”10月17日,河南遂平縣法院的審判廳座無虛席,該縣某紡織廠的部分職工來到這里參加了旁聽,當聽到法官莊嚴宣告被告人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時,參加旁聽的職工忍不住鼓起掌來。(據(jù)《河南工人日報》)
應該說,曹某利用職工代表這一有利身份暗地里倒賣企業(yè)資產(chǎn),他被判刑純屬咎由自取,難怪參加旁聽的職工會忍不住鼓掌為他喝倒彩。不過,此案所透露出的信息令人深思。
首先,就職工而言,在選舉為他們代言的職工代表時須慎重。曹某之所以會被選為職工代表,就是因為他“能說會道”“機靈”。誰知他的“能說會道”,是忽悠人的資本;他的“機靈”,是謀取私利的本領。原本指望著曹某能替職工說話,在企業(yè)破產(chǎn)改制時為職工爭取最大的利益,到頭來卻被曹某給耍了,他不為職工辦事反成了“內奸”。這告訴我們,職工在選舉職工代表時,要擦亮眼睛,別被某些心術不正之人的光亮外表給蒙蔽。同時,職工對選舉出的職工代表要多“觀其言察其行”。其實,曹某倒賣企業(yè)資產(chǎn)也非“一日之功”,總得有一個運作過程,其間必然會露出馬腳,那么多的職工總不至于全然不知吧?職工對曹某這樣的人,就要適時行使自己的罷免權。這說明,職工代表不應該是終身制,一旦選舉產(chǎn)生就“代表”到底,職工應多觀察其言行,根據(jù)其履職能力決定是否罷免。
其次,就企業(yè)工會而言,應該對職工代表的選舉及履職情況進行嚴格的把關。曹某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企業(yè)工會當初是否對他進行過一番考察呢?曹某當選為職工代表后,企業(yè)工會是否對他在企業(yè)破產(chǎn)改制時有無發(fā)揮正面作用跟蹤考察呢?幾道關連連失守,難怪曹某會干起了倒賣企業(yè)資產(chǎn)的勾當!這說明,企業(yè)工會要對職工代表的選舉和履職認真負責,不能“一選了之”。
聰明反被聰明誤,曹某落得如此下場是他自找的,但職工的善心被欺騙、職工的利益受損害,又怎么彌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