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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食品安全需要強化常態(tài)治理
//agustinmoreno.com2014-08-12來源: 中工網—《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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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福喜事件”的最新進展:6名企業(yè)高管被依法刑拘,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出現犯罪嫌疑的時候就主動介入,加強“行(政)刑(事)銜接”,成了處理這次事件的一個突出特點。(據人民網)

  以往,人們熟悉的執(zhí)法模式是:媒體暗訪曝光,食藥監(jiān)部門聞風而動,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待公安機關坐實之后方進入司法程序。此次,上海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未缺席。一個重要原因,是考慮到福喜事件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如果坐等后期介入,在偵查和打擊力度上就會受到影響。這種“行刑銜接”的模式,無疑更有針對性,也更有震懾力。

  “行刑銜接”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5月,國務院就提出“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執(zhí)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特別在食品監(jiān)管方面,“行刑銜接”機制是遏制以罰代刑、以罰代管、“保護傘”放任等問題的撒手锏。

  在一些地方,有的部門和公職人員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對問題企業(y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迷戀“養(yǎng)魚執(zhí)法”,把問題企業(yè)當成可牟利的“搖錢樹”。其結果,往往是形成破窗效應,法規(guī)成了“稻草人”,違法成本遠遠比不上非法牟利所得,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和投機心理。違了法,不能“罰酒三杯”,應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讓作奸犯科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這樣,才能樹立法治公信力,增強各方的敬畏心。

  當然,刑罰畢竟只是事后處理,遏制食品安全問題,關鍵還是監(jiān)管前置、防患未然。曾有業(yè)內人士發(fā)現一種現象,很多地方的食品問題爆發(fā)之前,多是“政府最小化”狀態(tài),監(jiān)管部門對市場上發(fā)生的破壞規(guī)則行為,要么聽之任之,要么作為不大;問題發(fā)生之后,多是“政府最大化”狀態(tài),幾乎調動所有的資源去應對某一問題,代價高昂。有鑒于此,唯有刷新執(zhí)法模式,加強常態(tài)治理。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應時刻存在,平時就動真碰硬、防微杜漸,那么食品安全的防線就會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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