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隨意“約定”放棄。尤其是,用人單位更須增強守法自覺,杜絕動員勞動者放棄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規(guī)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侵害勞動者權益不說,且也難逃相應的法律制裁。
從2015年開始,司機薛師傅與前單位之間的矛盾一直在升級,這場爭議核心詞就是“社!。單位認為薛師傅多次承諾放棄社保卻出爾反爾。單位稱,入職時薛師傅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單位隨工資發(fā)補償;離職時,薛師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未繳社保等責任,單位與之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支付35000元了結(jié)與其所有糾紛……(8月19日《勞動午報》)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一拍即合,讓勞動者放棄社保,且勞動者也是自愿行為,但殊不知,“如此約定”難免會為勞動糾紛爭議埋下伏筆。誠如新聞中的案例,在拿到補償后,薛師傅仍向有關部門舉報其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有關部門向單位下發(fā)了整改通知,要求單位給薛師傅補繳社保,還要承擔滯納金。并且,單位在繳納相關費用之后,與薛師傅再次對簿公堂。
應該認識到,依法足額繳納社保是勞動雙方的法定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边@也就意味著,社保隨意約定行不通。
更何況,社會保險費的依法足額繳納,不僅事關勞動雙方的合法利益,且關系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正如律師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問題,不僅關系到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的私權利,還關系到整個社會社保制度的整體利益,并不屬于雙方可以自由放棄和處分的權利義務范圍。所以,繳納社保不是肆意而為的事情,而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
同樣,勞動雙方雖然可以簽訂一些協(xié)議,但應在法律框架內(nèi)。去年人社部就明確表態(tài),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diào)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社保隨意“約定”放棄,直接的后果就是勞動雙方都涉嫌違反法律規(guī)定,彼此的權益也就難以得到根本上的保護。從既有的案件來看,勞動者維權會困難重重;而用工單位也難免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懲治。彼此傷了感情不說,更會阻礙事業(yè)的發(fā)展。與其如此,遠不如依法依規(guī)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這才是對雙方利益的最佳維護方式。
總之,社保不能隨意“約定”放棄。尤其是,用人單位更須增強守法自覺,杜絕動員勞動者放棄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規(guī)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侵害勞動者權益不說,且也難逃相應的法律制裁,比如,要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滯納金,從而為自身的無視法律付出代價。于勞動者自身,更須增強法律維權本領,以規(guī)避事到臨頭時維權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