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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違法犯罪,可能讓人恨得牙根兒癢癢,可能讓人同情得無以復加,但都只能嚴格依法辦事,從重從輕都必須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進行。某種意義上,這就是一種法治精神。
據(jù)媒體報道,近日,一段白衣女子行竊的視頻在網(wǎng)絡熱傳,而其行竊時的淡定和有恃無恐讓人震驚,事后得知,她已懷孕3個月。上海警方介紹,該女子此前已有7次盜竊前科,均被取保候審等,因為當時她也處于孕期;福建晉江,一名涉嫌詐騙的27歲女子被民警抓獲時大喊“我懷孕了”,試圖逃跑——近年來,孕婦身份儼然成為一些女性違法犯罪者的“護身符”。
在法律方面,懷孕婦女究竟可獲何種“優(yōu)待”?根據(jù)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宣告緩刑,而對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執(zhí)行死刑時發(fā)現(xiàn)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報請最高法院依法改判。
正因這些規(guī)定的存在,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了一些引人爭議的現(xiàn)象:有的孕婦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但最終被宣告緩刑,不用坐牢;有的孕婦主動把團伙中其他人的違法行為攬到自己身上;有的婦女為了違法犯罪之后減輕處罰,故意多次懷孕……
孕婦就可以公然違法,把法律的人性化規(guī)定當成靠山和工具嗎?
把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達到一定年齡的老人以及一些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特殊群體,在定罪量刑時給予適當?shù)膮^(qū)別對待,體現(xiàn)了立法的人性化、科學性和適度的靈活性。如今,如果有人偏要利用這樣的制度安排,作為自己實施違法行為的擋箭牌,且屢試不爽,顯然會遭到譴責和質疑。因為在公眾看來,這有違立法的初衷,也有違公平公正。
然而,跳出個案,從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上去考量,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或許無可指責。既然法律賦予了孕婦這樣的權利和待遇,那么法院就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判,落實諸如減輕處罰、宣告緩刑、免于死刑等制度安排。反之,如果他們不這么做,不考慮孕婦的身份,才是對法律的背離和罔顧。
維護正義一定要以正義的方式。就像今天我們對十惡不赦、罪行累累的人,判處了死刑,也不能像過去那樣游街示眾,讓老百姓往他們身上倒垃圾、潑臟水,而只能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來執(zhí)行死刑。有的妻子頻受家暴、不堪忍耐錯手殺了丈夫,有的子女不忍家中老人長期受病痛折磨,買回了毒藥喂食老人,可能有公眾為他們喊冤叫屈,但從法律上來說,滿足了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就要被依法定罪量刑。
一些違法犯罪,可能讓人恨得牙根兒癢癢,可能讓人同情得無以復加,但都只能嚴格依法辦事,從重從輕都必須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進行。某種意義上,這就是一種法治精神;濫泄私憤、濫施同情,不是法治。
法律不是萬能的。當我們把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問題寄希望于法律去調整時,也應該清醒地意識到,這是不可能和不科學的。我們總強調“疑罪從無”,選擇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跟過去的寧枉勿縱相比,這是一種進步。但與此同時,我們可能也要面臨把某個壞人放回社會的風險。至于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孕婦,孩子是無辜的,他們有權利獲得正常的出生、成長環(huán)境,法律在選擇不傷及無辜、保護孩子的同時,可能就要面臨放走孕婦、其再次違法的風險或者說代價。
面對個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有分歧很正常,對分歧的討論和反思同樣會促進法律的健全和進步,但也大可不必囿于個案,定要爭個是非黑白,這也是我們強調法治精神,強調更本源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目的。
當然,“任何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如果已然出現(xiàn)很多惡意利用人性化法律規(guī)定犯罪獲利的孕婦,那么相關部門或許也有必要出手遏制。比如,修改立法,讓懷孕婦女生產(chǎn)之后再入獄服刑,而不是一律輕判或適用緩刑。畢竟,法律不一定能鼓勵善,但一定要懲治惡。如果不加懲治,難免會有更多的人加入作惡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