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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紀委帶走調查,王女士想疏通關系讓丈夫獲釋,結果被騙走1460萬元。記者8月9日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以詐騙罪判處詐騙人無期徒刑。(見《京華時報》8月10日)
按照正常的做法,如果有親屬被司法機關帶走,當事人可以馬上請律師,從法律上來幫助自己親屬找到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然而,雖然我國的法治建設不斷進步,但仍有一些人面對此類情況,不是找懂法律的人咨詢應對措施,而是希望找到有關系、手眼通天的人來“撈人”,即便有些人找了律師,也往往是希望律師有關系能“撈人”。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撈人”的生存土壤在一些地方是真實存在的。換句話說,王女士之所以上當受騙,是因為確有一些地方發(fā)生過有些司法機關,違背法律規(guī)定給一些犯罪嫌疑人提供方便,使其得到法外“照顧”。于是,現(xiàn)實中總有一些人抱有某種幻想,期待通過某種非正常渠道使其免受應得的懲罰。
比如,前不久曝光的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通過一些人的關照和操作,在法庭審判中通過造假立功輕判,在監(jiān)獄里通過造假材料減刑,進而在很短時間內(nèi)出獄。再比如,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曾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yè)發(fā)展”之類。試想,如果王女士找到了人,說不定也能得到一紙“紅頭文件”,結果也就不一樣了。
從這個角度而言,王女士被騙事件再一次向社會昭示,盡管有關方面持續(xù)打擊司法腐敗行為,但要徹底根絕“撈人”現(xiàn)象,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比如,強化政府有關部門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堅決杜絕行政干預司法審判和執(zhí)行的行為,非法干預的現(xiàn)象少了,騙子們大行其道的機會也就沒有了;對于那些自詡可以“撈人”的能人,有關部門應該給予嚴懲,讓其承受應有的法律責任,使其不敢動“歪念頭”;加大普法教育力度,讓那些深信“撈人”可行的人不再抱有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