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同事上班出事故被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認定車輛使用性質未變保險公司應賠
本報訊(記者張嬙)搭載同事上下班,領取公司發(fā)放的通勤補貼,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日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發(fā)布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車主在公司支付相應補貼情形下,使用車輛的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并未進行營運服務,車輛的使用性質并未改變,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據(jù)悉,呂某某與孫某某等六人系同事關系,由呂某某駕駛自有車輛在出勤期間、通勤行程內固定接送幾人上下班,公司按照出勤天數(shù)向其支付補貼,搭乘人員不再支付費用。2024年2月,呂某某等人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孫某某死亡、其余五人受傷,交警認定呂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涉車輛投保了駕乘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孫某某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0萬元。保險公司稱,呂某某接送同事上下班且從公司領取補貼的行為,已使事故車輛由家庭自用性質改變?yōu)闋I運性質,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呂某某從未告知,因此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營運車輛與家庭自用車輛的區(qū)別在于,服務對象是否特定以及駕駛人是否以收取費用為目的。本案中,一方面,搭乘呂某某所駕車輛人員均為其同事,人員構成固定;另一方面,呂某某的主要收入系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從其使用被保險車輛的習慣看,使用時間、頻率、路線、搭乘的乘客數(shù)量與其上下班時間、通勤行程均可以對應。
由此可見,呂某某在公司支付相應補貼情形下,使用車輛的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獲取營運利潤。因此,車輛的使用性質并未改變。此外,呂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范圍在合理范圍內,并未進行營運服務,客觀上,車輛使用頻率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并未增加,不能對其苛以通知義務。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