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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 2023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員工被要求自行討要貨款討不回就解雇

法院判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12萬元

《工人日報》(2023年11月23日 06版)

本報訊 (記者劉旭)2023年6月,遼寧大連一家商貿(mào)公司向銷售經(jīng)理蔣軍(化名)突然發(f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蔣軍擅自收受公司款項拒不上交。11月3日,經(jīng)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調(diào)解后,公司意識到做法欠妥,愿意一次性給付蔣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2萬元。

蔣軍經(jīng)手的公司貨款累計有14.8萬元,一直未收上來。2021年初,公司領(lǐng)導告訴蔣軍,如果要不回來這些貨款,就不用來上班,其間按最低生活保障發(fā)工資。蔣軍認為,客戶欠款可以通過發(fā)律師函、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讓自己一趟趟上門索款也要不回來。在要貨款的兩年多時間里,公司為他繳納社會保險之外,只給蔣軍每月發(fā)放生活費800元。

2023年9月,蔣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律師助理李鑫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jīng)濟補償。

公司律師趙鵬飛表示,蔣軍向客戶要貨款,全部打入蔣軍的個人賬戶,且未上交公司,違反了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蔣軍認為,客戶欠款是正常的,通過銷售部門催款如果未能要到貨款,單位法務部門應當向客戶發(fā)催款函,如果客戶不給貨款,還可以到法院起訴?,F(xiàn)經(jīng)過銷售部門多次催款未果,單位單方面認為蔣軍截留公司貨款,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經(jīng)仲裁庭調(diào)查,公司沒有提供客戶將貨款支付給蔣軍、蔣軍未將貨款給付公司財物部門的證據(jù)。最終,在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的調(diào)解下,公司愿意給付補償金。

王金海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蔣軍依照自己的能力未能要回貨款不屬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將回收貨款的責任交給員工憑借“私力”討要,進而將未回收貨款的責任強加在員工身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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