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員工離職后辱罵前老板 被判賠償還需道歉
離職后在朋友圈罵前老板,違法嗎?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wǎng)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小李在離職后被要求提供在職時的差旅“詳細報銷憑證”。小李認為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趙有意“找事”,于是將小趙的照片及名字發(fā)到朋友圈并公開進行辱罵。為此,小趙訴至法院。
【案情回顧】
小李曾在一家公司擔任銷售經(jīng)理,他在離職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費報銷申請。離職當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趙按照小李提出的報銷金額,將1萬余元報銷費用結清,并要求他后續(xù)補齊報銷依據(jù)和憑證。幾日后,小趙見小李拒不提供報銷憑證,便向小李發(fā)送律師函,并稱經(jīng)過調(diào)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報銷的情況,要求其返還此前領取的差旅費。小李認為,離職后被要求提交離職前的“詳細憑證”屬于有意刁難,便憤而將小趙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稱發(fā)到朋友圈進行公開辱罵。
小趙認為,小李在朋友圈公開發(fā)表的言論已經(jīng)構成侮辱、誹謗,貶損了自己的人格,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便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李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及律師費。
【審理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小李在朋友圈發(fā)布的涉案言論均有截圖為證,其在網(wǎng)絡上傳播不當言論侮辱或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并為第三人所知曉,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了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因此判決小李公開致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其他經(jīng)濟損失。
小李不服,認為自己從來沒有添加小趙的微信,因此二人沒有共同好友,并未對小趙造成負面影響,不構成侵權,于是提起上訴。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小李在朋友圈發(fā)表的涉案言論指向小趙,該言論超過了公民言論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趙的社會評價,一審認定構成對小趙名譽權的侵害并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小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公民擁有言論自由,但行使言論自由不能逾越法律邊界,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中,小李在其個人微信號發(fā)布的涉案朋友圈內(nèi)容有小趙的姓名、工作單位及本人照片,公眾可以確認小李發(fā)布的相應言論指向小趙。雖然小李認為二人沒有共同微信好友,由此認為在自己朋友圈中發(fā)表涉案言論并不侵權,但名譽權是否被侵害并不取決于涉案言論是否被認識受害者的人所知悉,只要涉案言論存在侮辱誹謗內(nèi)容,為受害者以外的人知悉,就很可能構成名譽侵權。
因雙方之間的差旅費用問題而間接引發(fā)的糾紛,小李一時氣憤,未能處理好二者之間原本的矛盾,才導致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法官提示大家,生活中遇到事情應該冷靜,妥善處理糾紛,切莫逞一時之快,最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