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原標題:“沒到手”的入職表=勞動合同嗎?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新員工入職,一般會在用人單位的要求下填寫一份入職表。那么,這份入職表等同于勞動合同嗎?
近日,廣西巴馬的覃妹(化名)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2021年8月,覃妹到某公司從事銷售部置業(yè)顧問工作,雙方填寫了入職表,該表記載了覃妹的個人情況、入職時間、所屬部門、試用期等信息,該公司在所屬部門意見欄簽署“同意入職”。
2022年7月,覃妹向公司提出辭職。離職后,覃妹以該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該公司則認為,覃妹入職時填寫的入職表已具備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入職表就是勞動合同。
當?shù)刂俨梦脹Q對覃妹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覃妹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沒有在覃妹填寫的入職表上蓋章,沒有交給覃妹留存,覃妹對公司填寫的部分內容并不知曉,無法體現(xiàn)雙方的合意,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與覃妹未簽署勞動合同的10個月的雙倍工資。該公司不服,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入職表在什么條件下等同于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來聽聽律師的分析。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專委會主任 石小峰律師: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詳細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入職表能否視為書面勞動合同,首先要看入職表的內容是否具有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體現(xiàn)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款。其次看雙方是否在入職表上簽字蓋章,體現(xiàn)雙方對入職表內容即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確認。再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一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保障勞動者對勞動權利義務的知曉。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下期見。
監(jiān)制 ?趙潔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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