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傳播公司與余某簽訂《藝人主播服務合作合同》,約定余某為公司旗下藝人主播,公司對余某參與在線演藝平臺享有合法權益,余某在合作期內(nèi)需配合公司分配并參與指定平臺進行演藝直播,公司獨家擁有在線演藝直播活動的音視頻版權等。合同簽訂后,余某卻無故離開公司,故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余某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支付違約金等。那么,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戳視頻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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