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職某教育公司,并簽訂一份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因王某銷售業(yè)績不佳,遂將王某的試用期延長至2018年9月30日。王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教育公司在次日向王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因不滿所在公司延長試用期,與公司溝通無果,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等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延長試用期的做法合法嗎?公司是否應該向王某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呢?
億萬職工的網(wǎng)上家園
關于我們 |版權聲明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4151598 | 網(wǎng)絡敲詐和有償刪帖舉報電話: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agustinmoren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