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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是換屆選舉的一面鏡子
易國祥
//agustinmoreno.com2016-05-11來源: 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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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內大街“挖坑代表”案終于有了新進展。去年初,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寶俊因私挖地下室而導致德勝門內大街93號門前發(fā)生坍塌。之后,(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德內大街塌陷事件涉事業(yè)主李寶俊、建筑施工隊負責人盧某及盧某雇傭的施工隊現(xiàn)場負責人李某提起公訴。據悉,被起訴的涉事業(yè)主李寶俊還有過犯罪前科。曾因犯投機倒把罪、貪污罪,于1983年8月被江蘇省江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1988年7月,李寶俊被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原判決投機倒把罪有期徒刑八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5月10日《北京青年報》)

  去年初案發(fā)時,媒體披露,過去的十年間,李寶俊曾卷入徐州官場腐敗窩案,因行賄徐州市泉山區(qū)落馬區(qū)委書記被調查,名字被寫入公訴文書,最終卻全身而退。2014年11月,李甚至因債務糾紛被徐州市中院“限制高消費”。

  這說明李寶俊在當選市人大代表期間和之前,很可能是邊涉案邊當選。由于“入口”沒能將其拒之門外,李寶俊不是有所收斂,而是更加肆無忌憚。作為候選人提名時,這些內幕如果能夠拿到桌面上來,當時的選舉會是什么結果?

  去年1月30日午夜,李寶俊致信媒體,宣布將辭職。1月31日上午送達辭職報告,12小時內,泉山區(qū)、徐州市兩級人大常委會完成了辭職的法定程序!罢\懇道歉、閃電辭職”,在當時被認為是一次“有高人指點的危機公關”,F(xiàn)在看來,那場危機公關,與事后披露的涉案脫險未必沒有關系,而最終使其犯罪前科暫時得以遮掩,恐怕不止是李寶俊個人的愿望和用心。

  按選舉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8年刑期之后的李寶俊,至少是屬于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他固然可以參選代表,但“挖坑”案發(fā)后,其重重迷霧被剝開,讓我們不得不懷疑,他當時如實全面提供了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嗎?其歷史前科或現(xiàn)行表現(xiàn),負責提名的組織是真的不知,還是有意回避?選舉委員會對其認真核實了嗎?人大代表出了問題,個人咎由自取,但地方人大不應該為代表“帶病當選”承擔責任嗎?

  新一屆縣鄉(xiāng)人大代表選舉即將展開,“挖坑代表”是一面鏡子。它啟示:第一、資產規(guī)模、納稅情況、社會知名度不能代替代表人選標準;第二、人大代表職務不能作為榮譽和待遇進行分配,更不能由領導私相授受;第三、推薦部門與選舉機構必須真正履行考核職責,不能以符合“基本條件”之名,掩蓋與代表不相符合的種種真相,應向選民公開候選人的全部情況,不能讓選民“盲選”。

  今年,中央要求“地方黨委要把縣鄉(xiāng)人大代表選舉作為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內容”。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系,是細胞和人體的關系。對于各級人大代表,優(yōu)化個體素質與優(yōu)化代表結構同等重要。要杜絕“帶病當選”,落實對代表的監(jiān)督,規(guī)正代表的言行,防止代表淪落為特殊公民,保證他們正常履職,維護的不僅是代表的個人形象,而且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礎與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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