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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工作,要圍繞“防控風險、服務發(fā)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的要求,做好刑事法官隊伍建設、把握法律社會效果、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保障被告人權益。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防控風險、服務發(fā)展,破解難題、補齊短板”。 要搞好刑事審判工作,必須深刻領會和嚴格貫徹這十六字要訣。圍繞這十六字要訣,筆者認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嚴抓政治工作,做好刑事法官隊伍建設。沒有素質過硬的士兵就不可能取得戰(zhàn)爭的勝利,同樣的道理,沒有一支政治可靠、業(yè)務和作風過硬的刑事法官隊伍就不可能搞好刑事審判工作。防控風險,對內就是要求人員、隊伍不出風險。一是要求“刀把子”必須握在黨和人民的手中。每一名刑事法官,都必須政治可靠。二是要求“法槌”要握在法律人才手中。當下的法官隊伍專業(yè)素質、業(yè)務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各地法院應當通過推行法官“員額制”,逐步淘汰不合格者,建立一支精英型法官隊伍。三是要求“權柄”要握在清廉有德者手中。法官是偉大的裁判者,較之一般人,社會大眾對他們有更高的道德和操守的要求。因此,選任法官時,不僅要重其才,還要重其德和廉。
二、實現刑法的功能,從法律和社會兩個角度把握辦案效果。所謂功能,就是指事物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刑法的功能就是能夠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wěn)定局面和安定秩序。防控風險,對外就是指把控、預防破壞穩(wěn)定局面和安定秩序的一切風險因素。因此,立足刑事審判工作,防控風險就是實現刑法的功能,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首先是我們要嚴格貫徹刑事政策,依法辦理案件。一方面,對嚴重侵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暴恐犯罪以及發(fā)生在民生領域的犯罪,要嚴厲打擊、依法從快打擊,鏟除危害、消滅威脅、消除隱患;另一方面,對一些由民間矛盾激化,或者偶發(fā)性、過失性的輕微刑事案件,要依法從寬處理,多適用非監(jiān)禁刑和社區(qū)矯正,維護社會穩(wěn)定。其次是盡可能避免冤假錯案。犯罪只是掉進河流中的一件臟物,但不公正的判決將污染水源,所以說,一個冤假錯案將損毀一萬個公正判決所確立的司法權威。沒有了司法權威,發(fā)揮、實現刑法功能也就無從談起。再次是要著眼化解社會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許多案件穿插、包含、隱藏著社會矛盾,甚至案件與矛盾纏繞盤結,相互影響,案件由矛盾引發(fā),矛盾因案件激化。假如我們只判決案件,不理會矛盾,容易引發(fā)當事人無休止地上訪申訴,甚至引發(fā)新問題、新案件,從而可能影響穩(wěn)定局面和安定秩序。因此,我們應當在辦理案件時注重化解社會矛盾,修護社會關系,做到案結事了,不回避矛盾,不掩蓋矛盾,不觸發(fā)新問題、不引發(fā)新案件。
三、既要積極打擊犯罪,又不能干預、阻礙社會發(fā)展。任何工作的開展都必須以有利于發(fā)展為根本導向,以是否有利于發(fā)展為評價成績的標準,刑事審判工作也不能例外。首先是我們要確立“促發(fā)展、護穩(wěn)定”的工作目標,并以此作為評價刑事審判工作成績的標準之一。只有這樣,刑事審判工作才有可能切實以有利于發(fā)展為目標導向,隊伍人員才有可能切實樹立服務發(fā)展的意識觀念和工作紀律。其次是積極打擊犯罪,創(chuàng)造和維護有利于發(fā)展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對涉黑涉惡犯罪要始終保持高壓重打的態(tài)勢,為本地發(fā)展創(chuàng)造和維護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再次是注重保障社會穩(wěn)定。尤其是對集資型經濟犯罪、涉及單位的犯罪,必須注重保障社會穩(wěn)定,要做好被害人的解釋、善后工作,對涉及犯罪的單位進行查處盡量不妨礙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或者避免引發(fā)其他一些不必要的動蕩和危機。再次是預防和杜絕出現以案整人、以權謀私的問題。刑事審判權關系重大,一旦有人濫用職權,迫害他人,造成冤假錯案,或者以權相逼,違法獲取干股和紅利,就會造成巨大的危害,應當對此加強預防和嚴厲打擊。
四、大力推動在刑事審判中確立庭審中心主義。2016年將是司法改革的攻堅之年,習總書記指示要“破解難題、補齊短板”,從刑事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庭審中心主義尚未真正確立,這也是目前我們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最明顯的一處短板。我們要借司改良機,下大力氣解決這個難題,補齊這塊短板。首先是要確立“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要確保裁判者必須是參與整個案件審理過程的合議庭成員,其他人不得對案件裁判作出決定,并且裁判者應當對裁判錯誤承擔責任;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特別是確保法官不會因按照自己意志裁判案件而陷入撤職、換崗、開除等不利處境;要研究如何落實和保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和過問案件登記制度,確保該項制度發(fā)揮實效,不會成為紙面上的擺設。其次是要切實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要堅持中立客觀原則,不得事先進行有罪推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要摒棄卷宗主義,所有證據必須經過庭審充分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還要敢于排除非法證據;對達不到證明要求的案件,要敢于作出無罪判決。再次是扭轉公檢法“重配合、輕制約”的觀念。要改變過去“一團和氣”的做法,敢于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在辦案中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庭審中對證據嚴格審查,做到該判則判、該放則放、該重則重、該輕則輕,使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刑事訴訟機制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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