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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松超:腐敗窩案沒有“法不責(zé)眾”之理
//agustinmoreno.com2014-04-22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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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睡兩年的“茂名官場腐敗窩案”重新掀開。2009年—2012年,以兩任市委書記落馬為標志的官場腐敗窩案爆發(fā)后,茂名官場幾度癱瘓。為“保持茂名穩(wěn)定”,相關(guān)部門采取了“辦案”和“挽救”并舉的做法(4月21日《新京報》)

  較之于個體腐敗來講,集體腐敗的成本遠大于腐敗收益。就拿茂名腐敗窩案來講,“50萬以下的不予追究”,要知道,腐敗行為從性質(zhì)上來看就是違法違紀的,倘若是個體腐敗,涉及50萬以下的金額,恐怕不僅要免去行政職務(wù),還會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而對集體腐敗來講,居然不予追究,這樣的區(qū)別對待,恐怕也是對公平公正法律精神的褻瀆。

  其實,通常意義上的法不責(zé)眾,指的是對于一種具有普遍性或群體性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法律對行為主體免于懲戒,比如所謂中國式馬路亂象等等,這里的行為主體多數(shù)情況下是普通人,而這樣做的目的不是也為了懲罰行為主體,而是讓其不去違法,其有一個理論支撐,即所立之法大多數(shù)人做不到,說明法律本身有問題,因為懲罰總是針對少數(shù)人的。

  “法不責(zé)眾”的思維對腐敗窩案來講,是必須要摒棄的,因為對于任何一種行為,不管其行為主體是誰,都必須要將其放進“法”的行為框架里面去,這不僅是當前反腐工作的要求,也是我們建設(shè)法治社會的應(yīng)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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