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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兩年的茂名市原政協(xié)主席馮立梅近日被調查,標志著沉寂兩年的“茂名官場腐敗窩案”重新掀開。2009年-2012年,以兩任茂名市委書記落馬為標志的官場貪腐窩案爆發(fā)后,茂名官場幾近癱瘓。為“保持茂名穩(wěn)定”,相關部門采取了“辦案”和“挽救”并舉的做法。(4月21日《新京報》)
從媒體報道中我們知道當年全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縣處級干部218人,波及黨政部門105個,市轄6個縣(區(qū))的主要領導全部涉案。但是,只有61人被立案查處,屬省管干部19人、縣處級以下干部42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人,當年放過了160余官員,F在馮立梅被調查,意味著當年放過的又要重新追究。
當年之所以要放過這些涉腐的干部,恐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部門出于穩(wěn)定的目的。一個地方涉及這么多干部腐敗,如果都查處,那么很多領導崗位就要大換人,這對當地發(fā)展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所以有關部門就采取了寬大處理:50萬元以下的不追究。這么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從反腐敗的法治角度來看,這不符合反腐的法治思維和方式。
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反腐,至少意味著就是不管涉及到什么人腐敗,不管有多少人腐敗,只要違反黨紀國法,都要依法依紀追究,而不是考慮其他。法治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反法律必受制裁。如果我們不能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反腐,那么就容易出現選擇性反腐,亂反腐,甚至讓反腐成為一些人打擊報復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反腐沒有預期的希望。一個人因為腐敗受到處罰應該是確定的,但是如果不能用法治思維反腐,一個人腐敗因為這樣那樣的因素,受到的處罰不確定,甚至有可能免于處罰,這會更加讓一些人在腐敗上抱有僥幸心理,也會讓群眾失去反腐信心。
所以一個地方以穩(wěn)定為由不能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反腐,其實失遠大于得,它失去了人們對反腐法治的信任,法律也失去了尊嚴,讓更多的腐敗干部在腐敗的道路上更加肆無忌憚。一時的表面穩(wěn)定換來長久的不穩(wěn)定因素。現在從當前的一些情況來看,當年因為考慮穩(wěn)定而放過一些人而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已經顯露出來,如涉案而未被處理的官員們,讓很多落馬官員及其家屬們“不服氣”,他們一直在向上反映情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保障”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雖然以前也有這樣的思想,但是現在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來認識,這是反腐思維的一個突破。
巡視組的巡視也是一種法治方式反腐。雖然這樣來的調查遲來了一些,但是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它也警示有關干部,一個人不要在腐敗上有任何僥幸心理。一個人只要違反了法律,遲早要受到懲處的。因為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什么事情都要依照法律來,在反腐上也是如此,這也給所有腐敗者帶來了可以確定的預期結果,增加了反腐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