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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行訴法修正應納入司改的大盤子
//agustinmoreno.com2013-12-24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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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在京舉行。本次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是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也是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來首次啟動大修。

    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在最近的20年中,都經(jīng)過了兩次重大修正,也都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果說刑事訴訟法修正是人權(quán)保障狀況的風向標,那么行政訴訟法修正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狀況的風向標。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權(quán)”與“監(jiān)督公權(quán)”。用法言法語來更準確地表達,叫“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quán)”。

    行政訴訟在民間被口語化為“民告官”,在法律上實為“民告官府”。鑒于官員群體在立法機關中占有絕對多數(shù)的優(yōu)勢地位,哪怕我們相信他們中的多數(shù)都有“壯士斷腕”的決心與勇氣,也未能滿足民眾在“民告官府”上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持平而論,在法學界和輿論界得到較多共識的現(xiàn)狀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3年以來走得并不順暢,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這三大“頑疾”尤其備受詬病。

    當然,“頑疾”的演變與固化,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現(xiàn)行法律之外的原因。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更易受到來自地方的干擾。近年來,為確保法院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一些基層法院不乏體制創(chuàng)新。如2002年7月,臺州市中院啟動了行政訴訟案件的異地交叉管轄改革;鶎臃ㄔ簩⒖h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提交給中院,再由中院指定異地審理。據(jù)統(tǒng)計,“異地審理”實施一年后,政府敗訴率從13.1%躍升至62.5%。這一數(shù)據(jù)背后不難看出,“司法地方化”之下的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是何等窘迫。

    盡管一些基層法院在“異地審理”上的實踐,得到了最高法的肯定,但10年來并未見到這一舉措的普遍推廣。在改革進入深水區(qū)之后,基于自下而上的實踐來推進改革,已然步履艱難。全面深化改革時代,亟待頂層設計與基層試點的協(xié)調(diào)共進。

    就“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quán)”而言,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已明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由于行政訴訟法大修啟動在“決定”出臺之前,草案還未通過就與改革大勢有了沖突。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的大背景下,加上可能產(chǎn)生新的跨行政區(qū)法院設置等不確定因素,原本頗受肯定的“異地審理”或?qū)⑹ピ袃r值。當務之急,還是應打通現(xiàn)有草案與“決定”,并盡快公布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以確保改革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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