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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濤:“存疑時有利于被告”有望落地生根
//agustinmoreno.com2014-03-26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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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六旬的遼寧阿婆白春榮,在等了25年之后,終于等來一紙遲來的無罪判決。25年前,她因涉嫌盜竊在佛山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24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該院近日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本著疑罪從無原則,再審決定判決白春榮無罪。(《新快報》3月25日)

    最高法院新一屆領(lǐng)導上任以來,糾正冤假錯案蔚然成風,一些陳年積案也得到糾正,特別是像白春榮這樣歷時25年的積案得到糾正,更讓人欣慰。尤其讓人振奮的是,以往是必須發(fā)現(xiàn)真兇才會糾正錯案,甚至真兇再現(xiàn)也不會糾正,而如今,不少法院在真兇并未落網(wǎng)時,敢于用“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亦稱“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來糾正錯案。

    在白春榮這起案件中,法院并未找到真正的盜竊者,但佛山中院再審認為,“雖然本案中白春榮的言行存在疑點,但在前期偵查中,偵查人員并未對其交代的情況予以核實,根據(jù)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構(gòu)成犯罪的結(jié)論!闭憬逯稓⑷税敢彩沁@樣被糾正。在以往的錯案糾正中,例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杜培武案,往往是“死者”復(fù)活或真兇再現(xiàn),法院才會去糾正錯案。但在浙江叔侄殺人案中,“真兇”可能是勾海峰,他早已因另一起殺人案而于八年前被槍決。在不能完全確認真兇的情形下,法院仍以“疑罪從無”為原則,果斷地為叔侄倆平反了。

    在法治國家,由“無罪推定”原則衍生出來的“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quán)最有保障力度的一項措施。因為,強大的國家機器要追究一個公民的刑事責任,要將其投入牢獄,就必須由公訴機關(guān)來舉證,并且證據(jù)要能排除合理懷疑,否則就不能隨便認定一個公民有罪。

    我國早在1997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就規(guī)定了“無罪推定”原則,該法也賦予法院作出兩種無罪判決的權(quán)力,一種是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另一種是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但實踐中, 司法機關(guān)執(zhí)行的往往是“疑罪從有”——只要有證據(jù),哪怕證據(jù)有疑點,仍然認定被告人有罪:“疑罪從輕”——只要有證據(jù),但證據(jù)有疑點的,對被告人從輕判處:“疑罪從掛”——只要有證據(jù),但證據(jù)有疑點,則將案件掛起來,讓偵查機關(guān)一遍又一遍地查,被告人長期超期羈押。反映到已經(jīng)判決的冤假錯案的糾正上,更是使用非常嚴格的標準,即往往必須是真正發(fā)現(xiàn)真兇,才可能糾正,而僅僅認為案件本身存在疑問的,并不會因此而糾正錯案。

    現(xiàn)在,在諸多冤假錯案的糾正上,我們已經(jīng)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最好是,在審判階段,就能徹底貫徹“疑罪從無”、“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等原則,摒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做法,將大量有疑點的案件直接判決為無罪,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如果已經(jīng)判決的案件不存疑點,司法人員無冤假錯案可糾,那才是審判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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