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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作弊者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的規(guī)定, 也應當適用于已經(jīng)成為公務員的群體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加大了對公務員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其實,“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不是《辦法》原文,而是輿論的一種引申性的解讀!掇k法》規(guī)定,報考公務員考試者如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替自己參考,以及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不僅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還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其中的“長期記錄”,就被解讀成了“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有人會問,如此嚴厲的處理規(guī)定,是否陷入了“一日為賊,終生是賊”的思維誤區(qū)?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社會對公務員存在著特定的角色期待,這種角色期待顯然不能混同于對一般民眾的角色期待。人們對公務員恪守誠信寄望甚高,這實際上是對其手中所握權力的一種期待。
公務員的誠信意識一旦決口,就會引起連鎖反應,讓人對其公務行為產生懷疑。人們常說的“塔西佗陷阱”,即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做什么都會遭到公眾懷疑,實際上就是從部分公務員的失信行為發(fā)端的。
公眾有理由懷疑,一個在進入公務員隊伍的考試中都要弄虛作假的人——實際上是通過損害社會公平的方式滿足一己之私——在成為公務員之后又怎能將權力用于公眾利益?
當然,公務員考試中嚴重作弊者除了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外,在接受相應懲罰之后還可從事開辦企業(yè)等活動。其原因也不難理解:其一,與企業(yè)創(chuàng)辦者不同,公務員是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所以什么人可擔任公務員應符合作為納稅人的公眾的期待;其二,權力面向不特定的廣泛人群,影響力比企業(yè)更廣,支配性比企業(yè)更強,人們可以用腳給企業(yè)投票卻不得不和權力打交道,因此,對手握權力的公務員的德行有更高要求。
反過來說,公務員一旦誠信失守,就會因“木桶效應”引起人們對其全部公務行為和其所在部門的工作產生質疑。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引咎辭職、免職等手段,將是恢復權力公信力的必然選擇。
應該說,在公考中嚴重作弊者永不錄用,是一條得到各方點贊的合理規(guī)定。值得深思的是,這一妙招能否被復制推廣到更廣領域。
從本質上說,無論是公務員考試中的作弊,還是在成為公務員之后的作弊,比如檔案造假、政績造假、在職深造期間論文造假,都是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的行為,都會導致公眾懷疑公務員的個人品質和用權公正性。
因此,嚴重作弊者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的規(guī)定, 也應當適用于已經(jīng)成為公務員的群體。
珍惜權力的公信力,避免權力陷入“塔西佗陷阱”,就應當對手握權力者多一些約束和懲戒,“嚴重作弊永不錄用”的規(guī)定, 完全可以擴展成“嚴重作弊終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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