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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結束。當晚,教育部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日前接到舉報,反映有考生收到個別科目部分試題的作答與考題內容相關。教育部有關部門立即報請公安機關進行調查。23日晚9時26分,江西省人社廳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稱接到網友和考生反映,今年江西省公務員考試出現泄題,目前人社廳已介入核查。(4月24日《江西日報》)
這些年,“考試”與“泄題”幾乎成為一對孿生兄弟,多次處于“神同步”的節(jié)奏?佳袆傔^,立馬出現“泄題”傳言;四六級剛下考場,就聽見別人說買到答案了;公考才落下帷幕,各地就出現“泄題”疑云;至于各種非全國性的考試,“泄題”就更不是什么新聞……甚至于,每一次聽見各種涉及眾多人數眾多利益的考試,很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搜索一下網上有沒有“泄題”傳言,很多次,現實都沒有讓公眾失望。
每一次“泄題”事件的發(fā)生,都是一次對監(jiān)管制度漏洞的拷問,也是對公平與正義的拷問。眾所周知,一套考題從出卷到考生手上,需要經過眾多環(huán)節(jié),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有所松懈,就有可能讓人趁虛而入。畢竟,考研、公考等國家性質的大考,其涉及的利益很大,許多人愿意為此鋌而走險,甚至不乏“內鬼”。 譬如,2012年考研泄題事件的原因,就是湖南省考試院下一名科長在清點試卷時偷取一份,并將復印件賣給犯罪團伙。
如果說之前“泄題”頻發(fā)的話,還是因為法律不夠嚴厲,那么如今,法律已經足夠明晰。《刑法修正案(九)》從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首次明確將考試作弊規(guī)定為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體到此事上,就是一旦“泄題”事件被核實,就應該有完善的善后機制,不能不了了之。一則,對于“泄題”所涉及的所有人員,包括“內鬼”、中介等人員,都應嚴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追究刑責;二則,因為公考涉及的面比較大,而且泄題事件的存在嚴重影響公考的公平與公正,那么必要的時候,“重考”也應提上議程;三則,對于那些泄題的獲益者,或者說主動買題的人,其作風問題堪憂,也應給出一定的懲戒。
當然,對于泄題事件而言,不能滿足于發(fā)現一起處罰一起,而應有制度性系統(tǒng)性的反思與作為,也就是說,處罰與追責一起“泄題”事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天下無泄題事件”。若達到這樣的高度,則必須升級考試安全防控體系。只有建立起更加安全有效的考試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減少乃至杜絕考試泄題、作弊等事件,才是審視此事的目的,考試的公平與公正,才更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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