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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記者注意到,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懷柔區(qū)狐貍被隨意放生”事件為例,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加“禁止隨意放生”的相關規(guī)定。(4月28日《北京青年報》)
無論是出于惻隱之心也好,還是基于某種信仰也罷,放生已然成為一種很時尚的事,放生的種類與數(shù)量也在不斷的增加,范圍也從寺廟的放生池,到大江大河和野外以及保護區(qū)等。不過,任何生態(tài)都有其獨特的鏈條,也有相應的種群數(shù)量和結構的限制,一旦放生不當,不但可能會對放生的生物造成影響,而且還會帶來嚴重的生態(tài)危機,尤其是一些外來物種具有級強的殺傷性和破壞力。有的團體和個人將淡水魚放生至大海,有的甚至以放生名義把毒蛇和鱷魚放入森林和公園。前者導致了大量生命的死亡,后者則是給公眾的生命帶來了危害。
放生所帶來的希望,也往往會成為動物的絕望,結果放生不成而淪為殺生,尤其是當放生成為一門生意后,相應的亂象就會泛濫起來。比如有報道稱,大量的放生者集中到某河邊放生,由此產生了一大批“周末漁夫”,被放生的動物成了“口中餐”;而為了滿足日益井噴的放生需求,有人利用放生善舉做起買賣,捕捉野生鳥類的現(xiàn)象日漸嚴重。某種意義講,當放生的“慈悲精神”成為一種信仰的儀式之后,其已然變得功利而浮躁,跟其初衷也背道而馳,其不僅會成為動物們的悲劇,也會成為社會道德的隱憂。
之所以如此,還在于對盲目放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導致“隨意放生”大行其道。其實,放生的技術標準很高,并非人人都可以隨意實施。比如對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生)品種的品質問題,農業(yè)部曾明確規(guī)定:放流(生)品種原則上要以本地原種和其子一代苗種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及種質不純等不符合生態(tài)安全要求的種苗;外來物種增殖放流(生)必須經(jīng)嚴格科學論證并通過省級以上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態(tài)安全評估方可進行。不過,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性限制,以及“隨意放生”的處罰機制,使得“隨意放生”帶有極強的“中國特色”。
無以規(guī)矩,不成方圓。以立法的方式實施行為限制與規(guī)范,已成為當務之急。效仿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不僅要增加“禁止隨意放生”的限制條款,還要對放生的責任主體和標準范圍給予明確的界定,出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規(guī)則。要調動各方的力量而形成同向發(fā)力,比如要加大對隨意放生危害性的宣傳,明確相應的責任主體和監(jiān)管主體,對隨意放生要有干預和懲戒機制,對造成生態(tài)危害和損失的要給予賠償,對由此形成非法利益鏈,如濫捕野生動物的要給予打擊,同時合理引導寺廟等地的放生行為。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無盲目之患,更不會成為新的災難之源。
給“隨意放生”立規(guī)矩是最好的倡導,其間應包含三重積極意義,一是對放生行為本身進行規(guī)范,避免不規(guī)范放生形成的新的傷害;二是對功利化的放生行為給予限制,讓其回歸于信仰的初衷和本義,讓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舉的方式替代;三是以法律的方式進行宣傳和教化,在保護動物和生態(tài)的同時,最終回歸到對人的教育和權利的保護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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