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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娜案在假“王娜娜”被解聘,9名責任人受處分后似乎意味著“此案已結”,輿論也平息了。但在筆者心里,總是會不自覺的將四川閬中公審非法討薪者與王娜娜案責任人被問責兩件事不自覺地聯系在一起,并閃過一個疑問:討薪礙了公權力的眼遭公審,公權力亂作為侵犯了具體人的權益卻為何只是輕描淡寫受到警告、記過等行政問責?
對處理與問責結果,王娜娜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并沒有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并表示將維護自己讀大學的權利。王娜娜的“不同意見”,也讓筆者想到了不久前呼格吉勒圖冤案追責結果公布后其父母“挺痛心的”的反應。為何這樣的問責結果,總是輕描淡寫地將“行政問責”的盾牌拿出來,總是關起門來“內部化”?為何總是照顧不了當事人的權益與公眾的情緒?為何在公權力對待公權力的上總是見不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懲的決心與行動?
為何一些公民的過激行為總是會判定為“妨礙公務罪”,而一些公務人員的行為無論性質及影響如何惡劣總是難以抵達“職務犯罪”呢?要知道,公民的過激行為可能并不知道其行為本身與法有什么不容之處,就如討薪民工的過激出發(fā)點是提出合理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其本意而言,是否構成“故意”仍有巨大的討論空間與回旋余地,所造成的“妨礙公務罪”的客體亦是模糊的。此外,“公審”與“定罪”也會讓“非法討薪”背后的公權力不作為受到忽視。但是,公務人員的亂作為、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玩忽職守都是明知故犯的,是知法犯法的,其所傷害的客體是實實在在的個體的合法權益,甚至是生命。
不僅只是王娜娜案與呼格吉勒圖案,很多的公共事件在輿論的質疑與追問下,最終都會以問責相關責任人收場。這樣的問責,只是為平息輿論,給輿論一個交代而已,而并非或不全然是出于懲治公權力的不作為與亂作為。
在制度設計中,問責原本是工作落實、職能發(fā)揮的保障。只要對每一個加強某項工作的意見、辦法進行分析,都會有對行動不力、工作不力、亂作為的給予問責的規(guī)定。問責必然指向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問責處理辦法,同時也應指向刑法,這樣才符合從嚴治黨及依法治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義,才體現出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也才能充分凸顯法治的嚴厲,捍衛(wèi)黨紀的嚴明。
雖然說紀嚴于法,但是嚴是嚴細處、小處,將黨紀挺在法律的前面,目的是為了保護干部、愛護干部,防止干部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梢哉f,強調黨紀的嚴明,在于防微杜漸,在于避免讓小事小節(jié)的量變轉變?yōu)樽呦蜻`法深淵的質變。對于構成職務犯罪的,必須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并不能將紀律處分、行政問責當作對違法犯罪事實的掩蓋,試圖大事化小,這樣反而是對法治的踐踏,更是對黨紀的輕視。
公審與定罪諸如“非法討薪者”,只怕在希望廣大民眾以此為戒的同時,也塑造了公權力高高在上的形象,更有幾分為不作為撐腰與洗白的意味。而對一些儼然已構成職務犯罪的行為只是給予輕描淡寫的黨紀與行政問責,更像是公權力在為違法亂紀行為兜底。殊不知,正是在這種反差之中,消解著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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