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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的一項調查顯示,七成以上的企業(yè)因為二孩政策在招聘女員工時增加了顧慮。據調查,有的企業(yè)表面上雖未拒絕女性求職者,但一些隱形態(tài)度或措施往往造成女員工“被辭職”。二孩放開甚至讓“已婚已育”的利器都不好用了。(3月10日齊魯網)
從目前看,為了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我國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女性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利,是能得到和受到比較好的保護的,尤其在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以及大型國有企業(yè)。
現(xiàn)在的問題就在于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身上。一些中小企業(yè),或個體私營企業(yè),為了減少用工成本,不得不在就業(yè)和生育上,給女性設計多個門檻。將女性排除在就業(yè)大門之外,即使就業(yè)了,其生育權也得不到保障。
那么,為什么在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個體私營企業(yè)中,女性的就業(yè)權、生育權得不到保障,或很難得到保障,要回答這個問題,不得不先說說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等。
其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規(guī)定,生育保險費都由用人單位繳納。也就是說,一個單位用女性職工越多,需要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就會越多。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為了減少用工成本,不得不設置門檻,對女性說“不”。
其次,用人單位不僅要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在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還要為其調整工種,找人頂替,以及安排休息、哺乳時間等,同樣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減少用工成本,只好將女性求職者排除在外,女員工“被辭職”,也就見怪不怪了。
所以說,“企業(yè)也要生存”,真的不是推脫責任,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也有更多的難言之隱。
因此,要想讓生育權得到保障,就要先保證女性的工作權,而要保證女性的工作權,就要為一些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減負。如,將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變?yōu)橛烧蛉鐣䜩沓袚徊糠;再如,不管招收男職工還是女職工,都要繳納生育保險;還如,對招收女職工的企業(yè)進行獎勵,尤其在女性懷孕、生育、哺乳期間,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補償。
也就是說,只有為用人單位減負,減輕錄用女性職工的用工成本,中小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yè)才會向女職工敞開大門,女職工的工作權、生育權才能得到保護和落實。否則,隨著國家兩孩政策的出臺,女員工“被辭職”的現(xiàn)象還會愈來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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