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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犯罪行為中的社會因素,有利于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銀川301公交車縱火案發(fā)生后,人們有沒想過,在現(xiàn)場滅火、救治傷員、抓捕縱火者等一系列應急措施完成后,最重要的問題是什么?縱火者被抓獲歸案后,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縱火動機是當務之急,這是警方調查的重點,不可能回避這個問題。犯罪事件、突發(fā)事件的報道看多了,連非專業(yè)人士都知道這個常識了。把縱火動機弄清楚,對無辜受害的死者是一個交代,俗話說死也要死得明白。更重要的是,避免此類慘劇的再次發(fā)生,也需要搞清楚縱火動機。這可以為社會管理者提供社情民情,為相關政策的執(zhí)行、改善等提供依據(jù),為相關研究提供基礎信息,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研究都需要這類信息,至少有參考價值,至少可以作為進一步調查的線索。在這一點上,媒體采訪與警方調查的目的是一致的。
但是,警方調查犯罪動機沒有人會質疑,而媒體調查采訪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則往往會受到質疑和指責。歷次這類惡性事件發(fā)生后,媒體都要調查報道作案者的過往遭遇的經(jīng)歷,都屢屢遭到一些人質疑:是不是為作案者說情、同情他們?這次銀川301公交車縱火案發(fā)生后也不例外。但這里面的原因比較復雜,不那么單一。
原因之一,是有的調查不夠深入全面,調查后的報道沒有呈現(xiàn)事件的復雜性,報道有片面性,有偏向。從一些讀者對媒體報道的反應來看,還有一個現(xiàn)象值得注意?v火、兇殺等極端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審時,往往把他過往遭遇的經(jīng)歷作為犯罪的理由,這是無法為社會接受的。如果“理由”成立,就變成“犯罪有理”了,這就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造成認識上的混亂,容易導致或誘發(fā)更多的犯罪行為,這是需要警惕和防范的。
人們被犯罪嫌疑人的狡辯所激怒,容易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犯罪理由”與“犯罪原因”混淆在一起,不加區(qū)分。群情激憤之下,探討犯罪原因容易被認為是替犯罪行為開脫。其實“犯罪理由”這個概念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是違法犯罪,就不存在理由,有理由的行為,就不是犯罪。在具體案件中,某個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可以作為某個行為的理由來使用,審判權在法官,辯護權在被告和律師。由于被犯罪嫌疑人當作“犯罪理由”來使用的東西,客觀上又確實與犯罪行為存在關聯(lián),是犯罪原因之一。需要強調:“原因”不等于“理由”。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存在,任何一個結果都是有原因的,任何原因在一定條件下會產(chǎn)生結果,這是不以主觀意志而改變的,不管你承認不承認,這種因果關系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社會領域,同樣存在于犯罪活動中。犯罪是一種社會行為,對其不作社會分析是不可想象的。
探究犯罪行為中的社會因素,有利于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制裁犯罪,是通過懲戒減少犯罪。但懲戒在事后,慘劇已經(jīng)發(fā)生,代價無法挽回,所以我們應該盡可能追求事先預防的效果。為達此目的,對個案的調查和分析必不可少。
人們的另一個比較強烈的質疑是“同情罪犯”。有些犯罪嫌疑人曾經(jīng)遭受過挫折,甚至某些不公,利益和精神受損傷較大。同情他的某些遭遇,不等于同情犯罪;如果認同犯罪嫌疑人把這些經(jīng)歷當作犯罪理由,才是同情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過往經(jīng)歷中與犯罪行為有關的部分,是否在量刑時被考慮進去,考慮到什么程度,都是有先例的,法官會根據(jù)有關法律裁量、判決。探討犯罪嫌疑人過往經(jīng)歷對案件發(fā)生所起的作用,目的也是為了減少和預防同類案件的發(fā)生。
人們對探討犯罪原因的質疑,其實是擔心:會不會量刑偏輕,便宜了犯罪分子?要確保量刑、判決合理、公平、公正,最有效的途徑是社會監(jiān)督,而不是放棄對案件的調查和報道。恰恰相反,調查和報道也是一種社會監(jiān)督,它為公眾的監(jiān)督提供信息和依據(jù)。當然,媒體的調查和報道同樣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要力求調查和報道的質量。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對媒體報道提出質疑和擔心,也是對媒體的提醒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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