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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參加滿月宴,沒想到在路邊等人時卻被辦案民警當成了嫌疑人;當對方出示警官證要求其上車時,當事人眉縣的劉師傅以為遭遇搶劫而拒絕,沒想到卻遭“誤打”而受傷,醫(y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5月12日《華商報》)
警方認錯人,在某些情況下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是,應該避免的是認錯人之后,還“打錯人”,以至錯上加錯。警方認錯人,或者是能力欠缺,或者是工作疏忽,或者是忙中出錯,而“打錯人”,則顯然涉嫌執(zhí)法違法。
眉縣警方把“打錯人”,歸咎于劉師傅的“不配合”,企圖以此撇清自己的責任。但這顯然站不住腳。出于對警方的信賴,民眾總以為警方不會犯“認錯人”的低級錯誤,也因此,劉師傅才會懷疑這些身著便衣的警察可能是假警察,因此“不配合”,其實也是正常的反應。且不說“不配合”本來就是警方自己的失誤所造成的,警方也沒有強制劉師傅上車的權力,“如果無法 確認當事人涉嫌犯罪就采取強制措施,民警就有濫用權力的嫌疑!
退一步講,即使警方沒有認錯人,抓的確是嫌犯,如果嫌犯并沒有反抗的舉動,警察也沒有打人的權力。嫌犯也有人格的尊嚴。實際上,當時劉師傅也只是“以為是遭遇了搶劫而拒絕上車”,就被“連扭帶拉”地推上車,“還沒坐穩(wěn),右臉頰不知被誰打了一拳,嘴里隨即出血!边@被警方稱為“誤打”,顯然,在警方看來,警方只是錯在“打錯人”,如果劉師傅確是嫌犯,那么就不是“打錯”。換言之,如果人沒認錯,“打”是對的,F在屢曝嫌犯在“局子”里不明不白死去,看來自有其背景。
警方是人民的守護神、公正的維護者、法律的執(zhí)行者,于這幾個警察如此行徑,實在令人震驚。然而,因為認錯人就一記重拳將人打成鼻骨骨折,警方不追究違法打人,而只是輕描淡寫為“誤打”,無疑讓人更加惶恐。因為,這其實是為警察濫用“打人”的權力,留下一個口子。而這于平民百姓無異于災難,因為下一個被“誤打”者,或許就是自己。